□記者李紅汛
本報訊 5月4日日,記者從省公安廳獲悉,省公安廳已就公安機關辦理重大道路交通安全責任事故案件適用法律問題提出指導意見。今后,發生重大道路交通安全責任事故案件,涉及的運營企業、維修企業法人代表和安檢員、政府機關直接負責主管人員等都要被追究法律責任。
導致疲勞駕駛追法人代表責任
有以下情形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道路運輸企業法人代表的責任。未執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未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并認真執行本單位的安全制度,未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機構,配備交通安全專職人員的。未向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車輛及其他有關安全設施設備。
聘用未經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對駕駛人員未進行資格審查和道路交通安全業務技術培訓的。
未按照有關規定配備足夠的駕駛人員,導致疲勞駕駛。
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其他未履行職責的情形。
超員客車出事故查企業經理責任
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要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立案偵查,依法追究道路運輸企業經理及主管安全負責人的責任。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的。客運車輛從客運場站發車時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其他未履行職責的情形。
未認真檢查出事故追查安檢員責任
只要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也將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追究安檢員的法律責任。安檢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未執行本單位的安全檢查制度的。
未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機動車的例行保養、例行安全檢查,致使存在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其他未履行職責的情形。
使用不合格零件出事故查維修企業
維修企業無視安全,對維修車輛使用不合格或者以次充好的零配件,或者維修不合格,存在安全隱患,導致機動車故障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將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單位指使肇事逃逸以共犯論處
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車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制裁,將被害人帶故現場后隱藏或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嚴重殘疾的,分別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立案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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