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周青莎)11月12日,記者獲悉,為加大及時有效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的力度,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近日聯合出臺了《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辦理拒執罪案件時的分工細化,進一步明確對執行義務人涉嫌拒執罪的立案、偵查、審理程序。

  《規定》強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拒執罪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為了及時控制并震懾“老賴”,規定指出,人民法院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

  《規定》明確提出了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拒執罪案件的期限,以及公安機關立案和回復的期限:人民法院發現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的,應當在5日內將案件線索及相關證據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接到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后,應當在3日內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應當在法定偵查期限內偵查終結;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書面說明不立案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