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裴其娟)記者昨日從市城管局了解到,《鄭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討論稿)》進入公開征求意見階段,鄭州生活垃圾擬分四類,小區今后也要有四種垃圾桶,市民應分類投放,否則或將面臨罰款。

  生活垃圾擬分四類投放

  依據該《辦法》,鄭州市域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經費用于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回收利用的技術創新以及有關設施的建設和維護,并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鄭州市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類。可回收物指可循環利用和資源化利用的垃圾,包括: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包裝物等;廚余垃圾指在日常生活中產生的易腐性垃圾,包括餐廚垃圾、蔬菜瓜果垃圾、腐肉等;有害垃圾指生活垃圾中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物質,包括:廢電池、廢熒光燈管、廢溫度計等;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今后,鄭州居住區域(包括居住小區、公寓區、別墅區等生活住宅區域)及單位區域均應設置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容器。

  垃圾不分類或將面臨罰款

  值得關注的是,征求意見稿首次提出對未分類投放垃圾行為給予處罰。

  對未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單位,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未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個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隨意拋灑、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此外,混合收集、運輸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或違法收集、運輸分類投放的垃圾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十罰款。未按照規定分類處置生活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即日起至6月21日,為該《辦法》征求意見階段,市民如有寶貴意見,可送至鄭州市城市管理局法規處415房間。聯系電話:0371-67178011;傳真或發送電子郵件:0371-67439818;電子信箱:zzszftzgg@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