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鄭州日報

  (記者 李娜) 昨日,記者從省政府獲悉,我省就《鄭洛新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條例(草案)》進行公示,公示期至6月23日。

  《條例草案》規定,鄭洛新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以下簡稱自創區)是指經國務院同意確定的鄭州、洛陽、新鄉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鄭洛新國家高新區)和所在地省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由鄭洛新國家高新區管理的區域。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確定的自創區輻射區和輻射點的建設及其相關服務和管理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管理體制]

  享受一級財政管理權限

  管理機制方面,《條例草案》提出,鄭州、洛陽、新鄉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高新區管委會)是所在地省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作為自創區建設主體,負責所在地自創區的建設管理,根據本條例規定,行使省轄市級人民政府賦予的行政管理權限。

  需要提出的是,鄭洛新國家高新區享受一級財政管理權限,與市本級預算一并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審查和監督。

  此外,高新區管委會享有人事管理優化調整的自主權,實行以聘用為主,任用與聘用相結合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符合自創區實際的選人用人機制、薪酬激勵機制和人才交流機制。

  [規劃]禁止發展高能耗、高污染產業項目

  《條例草案》規定,省政府應當統籌規劃自創區產業布局,制定產業發展規劃,合理設置產業功能區,統籌協調自創區重大投資項目建設,重點發展智能裝備制造、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醫藥、新能源汽車及動力電池、現代農業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快發展物聯網、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興產業以及科技服務、金融服務等現代服務業,優化產業布局,培育和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創新型產業集群,提高專業化配套協作水平,引導和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

  自創區應當引導產業結構向低碳、循環、集約方向發展,支持發展科技含量高、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的產業項目,禁止發展高能耗、高污染和高環境風險的產業項目。

  [創新]賦予高校、科研機構在資金方面更大科研自主權

  《條例草案》就自創區給予的創新創業舉措、政策作出規范。

  《條例草案》規定,省人民政府、自創區所在地省轄市人民政府以及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加大對自創區建設的投入力度,科技財政支出增幅不低于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增幅;省人民政府、自創區所在地省轄市人民政府以及高新區管委會應分別設立自創區建設專項資金,并列入政府財政預算,用于支持自創區重大創新載體建設、培育戰略新興產業、建設重大公共服務平臺、高層次人才引進培養、落實普惠性財政政策、推動體制機制改革和開展科技開放合作活動等。

  支持培育發展高新技術企業。加大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力度,對符合有關規定的給予獎補支持。合理優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程序,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并按規定給予獎勵。

  支持企業加大研究開發投入,開展技術創新。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在稅前列支并加計扣除。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自創區所在地省轄市人民政府以及高新區管委會應當統籌相關專項資金對企業開展研發活動給予引導和支持。

  此外,對承擔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協同創新中心、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工業設計中心、國家質檢中心等國家重大創新平臺載體及其分支機構建設任務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新型研發機構,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自創區所在地省轄市人民政府以及高新區管委會按照規定給予經費獎補。

  賦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創新龍頭企業在科研立項、資金使用等方面更大的科研自主權。自創區內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技研發項目,可以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比例在項目經費中列支間接費用。間接費用的績效支出納入項目承擔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管理的,不計入績效工資總額基數。

  [人才]自創區內高校、企業,可自主開展高級職稱評審

  《條例草案》規定,自創區應當開展人才發展改革先行先試,建立健全人才培養、使用、流動、評價和激勵機制,不斷完善高層次人才認定辦法和評價標準,統籌安排人才發展資金,組織引進“高精尖缺”人才和高水平科學研究團隊到自創區創新創業。

  自創區內專業技術人才的職稱評價應當注重考察創新能力、成果轉化能力、工作業績,增加技術創新、專利發明、成果轉化、技術推廣、標準制定等評價指標的權重,將科研成果轉化取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依據。

  自創區內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以自主公開招聘高層次人才和具有創新實踐成果的科研人員。自創區內符合條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骨干企業、創新龍頭企業以及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業單位,可以按照省有關規定自主開展高級職稱評審。

  省級有關部門及自創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人才服務的具體政策措施,為高層次人才在引進手續辦理、外國人工作許可、戶籍或者居住證以及出入境手續辦理、住房保障、醫療服務、子女教育、配偶就業等方面提供便利條件。

  [金融]鼓勵國內外市場主體,在自創區設立風險投資機構

  《條例草案》規定,支持自創區開展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工作,為科技型企業提供股權債券融資、上市培育、并購交易等一體化服務。鼓勵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開展科創企業投貸聯動試點。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自創區設立科技金融專營機構,創新科技企業的授信準入、風險評級、審查審批、貸后管理等制度和流程,開展股權質押、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等科技金融服務。

  支持保險機構開發科技保險、出口信用保險、專利保險、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等產品,為科技企業提供風險保障和融資支持。

  鼓勵國內外市場主體在自創區設立風險投資機構,依法合規開展風險投資活動。自創區設立創業投資和產業發展引導資金(基金),采取階段參股、跟進投資、風險補助等多種方式,引導和發展創新創業投資,重點支持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等領域初創期、成長期創新型企業發展。鼓勵符合條件的各類資本發起設立符合監管要求的科技投融資平臺,并參與創業投資。

  [開放]實行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負面清單管理模式

  《條例草案》規定,自創區應當依法推進科技服務、知識產權服務、金融服務、商貿服務、文化服務和社會服務等領域擴大開放,營造有利于各類投資者平等準入的市場環境。自創區實行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自創區應當加強與國際高科技園區、境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等的交流與合作。支持自創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在境外設立或者合作設立科研機構、創新創業孵化載體,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補。支持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跨國公司在自創區設立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國際性或者區域性科研機構、技術轉移機構,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補。

  鼓勵自創區內的企業境外參展和產品國際認證、申請境外專利、注冊國際商標、境外投(議)標、收購或者許可實施境外先進專利技術。

  [服務]賦予自創區更大的行政自主權

  《條例草案》規定,加強自創區法律制度建設,加快創新薄弱環節和領域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對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不適應自創區發展需要的內容及時進行清理。

  建立健全自創區與省直部門直通車制度,在規劃建設、項目申報、財政資金撥付等方面簡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能。省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根據自創區發展需要,探索開展相關經濟和社會管理權限下放,賦予自創區更大的行政自主權。

  自創區應當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建立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協作機制、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實行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審判“三合一”。

  自創區應當建立完善自主創新獎勵制度,對在自主創新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此外,自創區建立創新容錯機制。對因改革創新、先行先試出現失誤錯誤,但符合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勤勉盡責、未謀取私利的,可以視情況免于追究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