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立法保護趨嚴密 艾滋感染者法律意識在增強
小吳的代理律師指出,教師不是公務員,教師招聘按照公務員體檢標準拒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不合法。根據我國憲法第三十三、四十二條及相關法律規定,公民有平等就業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業權。我國《勞動法》第三條、第十二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應受到歧視。
曾代理“天津乙肝歧視第一案”及“中國基因歧視第一案”等反歧視訴訟案的著名公益律師、北京瑞風律師事務所李方平認為:除憲法、勞動法外,我國其它相關法律法規也對艾滋病毒感染者的平等就業等各方面權利有明確的保護。《就業促進法》就明文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也有相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自1999年起就從事艾滋病法律工作的資深律師、北京君方律師事務所劉巍女士也認為,近年來,我國政府高度重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受歧視的問題,2006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三條對艾滋病毒感染者的就業、入學等權利專門做了明確的保護性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享有的婚姻、就業、就醫、入學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然而,由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諸多顧慮,所以通過訴訟途徑來維護自身就業權利的案例還沒有出現過,本案將可能成為《就業促進法》實施之后我國第一起艾滋就業歧視訴訟案,這表明,我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法律意識和權益意識在增強”,劉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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