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面試程序為:首先由主考官宣讀面試指導語;然后由主考官按事先的分工依據面試題本請應考者按要求回答有關問題;根據應考者的回答情況,其他考官可以進行適度的提問;各位考官獨立在評分表上按不同的要素給應考者打分。
7. 面試成績會在每個考生面試結束后直接公布或每組面試結束后以組為單位公布。
8. 在公務員(招警)考試錄用過程中,如同一擬錄用職位參加面試人數較多,競爭同一職位的應試者需在不同的面試組參加面試。為避免因這些應試者的面試成績出現不平衡而影響面試的公平、公正,可采用“二次平均法”對有關應試者的面試原始成績進行平衡,平衡后的成績為面試成績。
9. 面試順序以考生本人抽簽的方式確定。
10.面試評分以8大測評要素而非每道題的答題好壞為參考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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