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物業服務管理工作由于和廣大市民的生活息息相關,而備受大家的關注。在有關物業管理工作的諸多內容中,物業管理費用的包含內容、收費標準等更是市民關注的熱點。今年的元月1日起,新的物業管理條例正式實施,新條例中,對物業費用的收取范圍和收取標準,都做了明確規定,對“公攤”費用所包含的范圍和收取方式、標準等也做了清晰的界定。
基本的物業費包含哪些內容?
“具體來說,住宅物業綜合服務費的物業服務成本包括以下幾項內容: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6、辦公費用;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8、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9、經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費用。以上就是物業公司在收取物業費時所應包含的基本內容,也就是說這些項目是物業公司在進行物業服務管理工作時的‘成本’,物業公司可按規定向業主進行收取。”六安市房地產管理局物業管理科負責人汪振路這樣詳細解讀了物業費的基本涵蓋范圍。
“公攤”包括哪些方面?應如何收取?
但在實際生活中,除了以上費用之外,物業公司還會收取一些所謂的“公攤”費用,那么,“公攤”又指的是什么呢?據汪振路介紹,現在所說的“公攤”,就是需由受益業主共同負擔的費用,包括住宅的電梯和二次供水的運行費用、中央空調費用、小區公共道路和樓梯道等公共設施的照明費用等。
“除經特別約定之外,住宅物業綜合服務費不包括住宅的電梯和二次供水運行費、中央空調費用,這些費用可由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雙方約定,另行進行收取,收取的費用應由所在樓受益的住戶共同負擔。至于小區公共道路和樓梯道等公共設施照明費用,物業公司在與業主約定時,可以計入住宅物業綜合服務中,也可以分開收取。但無論何種收取形式,物業公司在與業主約定和向物價局備案時都要另作專項說明。雙方約定不成的,需經物價局核定的住宅物業綜合服務費均包含公共道路和樓梯道照明費用。”汪振路說。
另據汪振路介紹,物業公司對需分開收取的公共用電、公共用水等專項費用應當單獨計量、由住戶合理分攤、并定期向業主公布,不得以提高水、電價格的形式分擔費用。
同時,據了解,物業服務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直接向住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公司在接受了相關單位或部門的委托后,可代收上述費用,但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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