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法知識宣傳”之七
本報記者 高 戈 通訊員 王曉波
南陽供電公司在3月份開展的春季安全大檢查中,發現位于宛城區黃臺崗鎮境內的35KV臺聯線和220KV南麒線下均有違法構建建筑物的情況,工作人員立即對該建筑下發《安全隱患告知書》,并隨同司法公證人員一同對該處違章建筑進行了公證,告知在輸電線路通道內不允許有違章建筑。
據了解,隨著城市框架的不斷拉大,新城區建設日新月異,南陽電網保障能力與小康社會需求之間的矛盾日漸顯現。近年來,由于利益碰撞、法制意識淡薄等原因,電力線路通道內存在著大量的違章建筑和樹木。長期以來,電力線路通道保護區內違章建筑的清理整改一直困擾著政府和供電部門,也威脅著電網安全運行,此次南陽供電公司開展的春季安全大檢查活動將對所有輸、配電線路設施保護區內的違章植樹、建筑及施工作業行為進行全面排查,以進一步防范電力安全風險。
那么,《電力法》中對線路下的違章建筑有什么具體規定嗎?該法第5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第69條規定:“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物、堆放物品,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強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在《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細則》第20條則詳細規定了對那些拒不改正違規者的處罰,“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情節輕微的,由電力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破壞電力設施、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