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呂文杰)為避免“同案不同判”,日前,臥龍區法院和臥龍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共同建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法院訴訟案件的裁審銜接工作機制,以規范裁審程序、統一裁審執法尺度,降低勞動者維權成本、訴訟成本和社會保障成本。
在以往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中,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是處理此類案件的前置程序,但是由于仲裁和審判機關分屬不同系統,在實際工作中難免會出現裁審銜接不暢、把握案件裁審尺度不一的現象。針對此類問題,臥龍區法院、臥龍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統一意見后,歸納整理了“裁審銜接”機制,主要規范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受理范圍、勞動關系的確認、勞動報酬的支付、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賠償、保險待遇等問題。
當天,雙方還圍繞“裁審銜接”,建立了年會制度、聯絡員制度和建議書制度,并對仲裁、審理勞動人事爭議的審限時間進行了規定,一般情況下,仲裁期限不超過45天,審理期限不超過12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