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疑他人對不起自己的妻子,就用木棍將他人打傷,結果讓自己損失近三萬元,實在令人嘆息。4月9日,河南省內鄉縣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由于被告人高某多次看到劉某用手電筒往其家院內亂照或敲其家門,懷疑村內張貼的其妻作風問題的大字報系被害人劉某所為。2014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高某回家時再次發現劉某用手電筒往其家院內亂照,并敲其家門,認定在騷擾其妻子便心生怨恨。為了教訓劉某,被告人高某遂持一根木棍等候在劉某回家的小路上。當日凌晨5時許,被告人高某看到劉某后,起身用木棍擊打劉某小腿部、前臂,致使被害人劉某雙側前臂及小腿部多處骨折。經鑒定,被害人劉某左、右橈骨及左側尺骨骨折,左、右腓骨及左側脛骨骨折,左側脛骨及右側腓骨骨折呈粉碎性,傷情暫定為輕傷一級。案發后,民事部分,被告人高某一次性賠償被害人各項經濟損失26000元,并取得諒解。
內鄉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某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因瑣事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被告人高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民事部分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并取得對方諒解,且本案系民間糾紛引起,被害人在事件的前因上具有一定的過錯,對被告人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高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被告人高某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且經評估具備社區矯正條件,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有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程振華 馮云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