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見習記者 李葭 通訊員 胡學鵬)社旗縣一男子李某在土地上隨便挖坑排水,導致7歲孩子不慎跌入溺水身亡。近日,社旗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李某向死者家屬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66萬元。
2013年12月,被告李某為了建設養豬場及排水的需要,在社旗縣興隆鎮王莊村外的一處集體荒地上挖了一個大坑,并把養豬場的污水排入該坑,日積月累,污水達1.5米深。2014年2月6日下午,社旗縣興隆鎮的謝某、尹某夫婦帶著7歲的女兒小英(化名)到社旗縣興隆鎮王莊村走親戚。當日16時許,小英一不小心掉入大坑里,溺水身亡。
社旗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李某挖土形成深坑,又不設置任何警示標志,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