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王朝榮 通訊員 周勤 席兵)7月7日上午,南召縣人民法院來到位于該縣云陽鎮的向東小學開展巡回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一起10年前的盜竊案。
2003年10月至2004年3月,不足半年的時間,南召縣云陽鎮李樓村村民高某和凌某結伙或分別伙同他人3次進入向東廠盜竊銅墊、圓鋼,多次到郵電所、電信局偷電纜、摩托車等物品,價值近23萬元,所得的錢轉手花完。案發后,部分案犯落網,參與盜竊的高某和凌某逃往外地。
2015年4月2日至4日,南召縣公安機關根據獲得的線索,將隱匿外逃的凌某和高某抓獲,并移送檢察機關。
南召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高某和凌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當庭判處高某有期徒刑7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判處凌某有期徒刑4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庭審結束后,高某告訴記者,當時偷的東西別人銷贓后他并沒有分到多少錢,都吃喝花了。外逃這么多年,雖然成家生子,但以前盜竊的事整日令他惶惶不安,害怕被公安機關抓到。另一名被告凌某說,他被捕前跟人打架,左臂被打骨折都不敢報案。
旁聽的群眾中也有人認識高某和凌某的,都說這兩人罪有應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