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見習記者 李葭 通訊員 趙暉 馮云虎)拐賣他人的孩子是犯罪行為,但若是賣了自己的孩子呢?9月23日上午,市中級人民法院與內鄉縣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一起,來到內鄉縣瓦亭鎮對一起拐賣兒童案件進行公開審理,與以往販賣兒童案件不同的是,坐在被告席上的是孩子的親生父親。
親生父親,卻連賣自己兩個孩子
當日10時許,法官敲響法槌,審判正式開始。原來,被告人蔡某是內鄉縣某村村民,2012年10月,蔡某的妻子產下一男嬰,蔡某認為家窮撫養不起,便提出把孩子“送人”。蔡某找到楊某講明來意,楊某便為其找到愿意撫養該男嬰的孫某(已另案處理),蔡某向孫某索要6.5萬元現金,經過討價還價,2012年11月,蔡某以5.6萬元的價格將孩子賣給孫某。
2014年,蔡某的妻子又產下一女嬰,村民崔某聽說后便通過蔡某的哥嫂詢問蔡某,是否愿意將女嬰交給他撫養。2014年8月3日,經蔡某同意,崔某以2萬元的價格將該女嬰買走。審判中,蔡某多次辯稱孩子都是他的妻子哭鬧著要賣的。
當庭宣判,兩人均構成拐賣兒童罪
經過合議庭合議,當日13時許,審判長對被告人蔡某、楊某拐賣兒童案進行公開宣判。內鄉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蔡某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楊某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1萬元;對被告人蔡某非法所得7.6萬元予以追繳。
審判結束后,該案審判長柳殿奎告訴記者,一直以來,偏遠農村都有孩子養不起就“送人”的行為,但是很多人不明白把親生孩子送人是否犯法,這其中關鍵的一點是,是否將孩子當作商品去進行交易。本案中,蔡某兩次出賣自己的親生子女,楊某作為中間人參與買賣兒童,兩人均已構成拐賣兒童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