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王淼 通訊員侯祎斌)日前,新野縣法院成功執結了一起涉及被申請人“唯一住房”的官司。之前,“唯一住房”是不少老賴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苦肉計”,如今,這一招也使不動了。記者了解到,這是2015年5月5日最高法院發布《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來,該院執結的首例此類案件。
案件經過很簡單,被申請人徐某夫妻二人于2011年向申請人楊某借款13萬元用于門市經營。后徐某夫妻二人外出,無法聯系。無奈楊某將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其償還所欠借款,法院依法支持了楊某的訴求。但由于徐某夫妻二人名下除了一套住房外再無其他財產,相關法規要求在執行中應當保障被執行人“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時間案件的執行工作陷入了僵局。
2015年最高法相關規定出臺后,轉機出現。新野縣法院立即啟動相關執行程序,對房屋依法進行了拍賣。使楊某終于拿到了自己被拖欠4年之久的欠款。另外,根據該規定,從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了八年租金留給徐某夫妻,保障了他們最低生活標準必需的居住權利。作為新野縣法院執結的首例“唯一住房”執行案,此案對當地“老賴”們產生了巨大的震懾作用。一些長期拖延履行債務的被申請人在得知此案結果后,都主動與法院聯系,提出要自覺履行義務,償還所欠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