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王付栓 通訊員常照軍)趙某在一個小區內偷了一輛電動車后,嘗到“甜頭”的他在兩個月時間里,又偷了3輛電動車。昨日,記者從臥龍區法院獲悉,該院一審以盜竊罪判處趙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收購贓物的唐某也被判刑罰錢。
去年6月的一天,趙某竄至市區人民北路一小區內,盜竊電動車一輛,后以300元的價格賣給在小旅館上班的唐某,唐某又將該電動車以500元價格賣給他人。經鑒定,該電動車價值1800元。同年6月中旬,趙某再次來到該小區,盜走一輛紅色電動車,后將該電動車同樣以300元價格賣給唐某,唐某將該電動車以500元價格賣給他人。經鑒定,該電動車價值1500元。2015年7月間,趙某又先后到該小區盜竊了兩輛電動車,并分別以300元和700元的價格賣給唐某。經鑒定,這兩輛電動車價值700元和2600元。另查明,趙某在2013年7月15日因盜竊罪,被判刑十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