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作弊行為破壞了考試制度最為重要的公平性,是對考試制度最為嚴重的破壞。對此,我國《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將組織考試作弊等行為納入犯罪范疇,并明確了犯罪的構成要件及應承擔的刑事責任。2016年3月15日,新野法院即審結了刑九實施以來,該院首例組織考試作弊犯罪,被告人張某等六人被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各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各并處罰金五千元。
2015年6月份,新野縣人民政府發布公告公開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作。為牟取不正當利益,張某等人在報名現場向考生索要聯系方式,并以中信教育為甲方,考生為乙方,先后與40名考生簽訂了收費為8000元至50000元不等的考后付款的考試包過協議。筆試考試前,張某通過網上發布招聘兼職信息的方式,招募趙某等5人,為實施考試作弊進行任務分工,由趙某、樊某負責向考生發放作弊工具并教其如何使用。7月18日,新野縣公開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筆試考試如期進行。趙某聯系并組織人員竊取了考題并制作答案后,將答案通過一QQ號發送給在賓館等候的被告人韓某,由韓某將答案發送給在考點附近的張某、宋某,該二人通過事先安裝好的發送設備將答案發送給考場的考生。期間,由被告人高某負責放風,被告人趙某、樊某和王某在考點附近放風并負責收發作弊工具。在考試進行當天,該案案發,六名犯罪人被公安機關陸續抓獲。
新野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等6人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考生作弊,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依法均應當受到懲罰。為了打擊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行為,維護國家對考試組織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參與考試的權利,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張延波 何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