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李葭 通訊員 胡學朋)因學生哭鬧不止,社旗縣一老師踢傷學生的胳膊。近日,社旗縣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教師李某有期徒刑1年。
2015年9月20日,社旗縣某小學校班主任李某發現學生田某在教室哭鬧,李某前去詢問原因和安撫,任憑李某勸說仍然哭鬧不止。李某感覺自己很沒面子,便抬起左腳踢到了田某的左胳膊上,將田某的左胳膊踢傷。經鑒定,田某的傷情構成輕傷二級。
社旗縣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認為被告人李某作為教師在教育學生時采取的方式不當,致使被害學生田某受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考慮到被告人李某犯罪后,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相關法規,遂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