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集體經濟組織的工作人員,卻利用其擔任村民小組組長的職務之便,采取不如實入賬的方式,侵占本村民小組財產的被告人周某合,犯職務侵占罪。4月6日,被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違法所得34078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被告人周某良,系新野縣五星鎮后樓村人。2011年至2015年1月,被告人周某良在任新野縣五星鎮后樓村八組組長期間,在收取群眾路橋費、自來水安裝費、分地義務工補助費等款項中,利用職務便利,采取不如實入賬的方式,共侵占該組集體財產34078元。
經新野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周某良身為集體經濟組織的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村民小組組長的職務之便,采取不如實入賬的方式侵占本村民小組財產,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依法應當受到懲罰。被告人周某良案發后能退出全部涉案贓款,認罪態度較好,以上情節,在量刑時均酌情予以考慮。為了打擊犯罪,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杜明 宋豫 王海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