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王付栓 通訊員 趙 暉
昨日上午,市中級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近年來全市環境資源案件審理情況。據了解,2013年以來,全市法院高度重視對環境資源案件的審判,全力呵護藍天碧水,先后審理環境資源案件932件,其中刑事案件574件,民事案件134件,行政案件(含非訴執行)224件。
污染環境 兩人獲刑
【案情簡介】張某、田某沒有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沒有經環保部門的審批,在高新區醫院院內開辦電鍍廠,加工電鍍零部件。他們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不經處理,直接排進醫院內的下水道里。經檢測,排出的廢水中污染物超標,其中鉻超標14倍,鎳超標41倍,銅超標25倍。張某、田某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構成污染環境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罰款10000元;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罰款5000元。
【典型意義】本案涉及違法排放廢水,造成環境污染。《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張某等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排放廢水,造成環境嚴重污染,已構成污染環境罪,人民法院依法應予以懲處。該案對保護水資源安全,具有一定的示范意義。
堆放廢料 毒死樹木
【案情簡介】南陽三利新能源有限公司將工業廢料堆放在李某的苗圃邊,苗圃內的大量桂花樹和玉蘭樹死亡。經鑒定,死亡的樹木價值為153435元。李某訴至法院,請求賠償損失10萬元。法院審理認為,該公司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堆放在苗圃邊的工業廢料與樹木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可認定樹木死亡是堆放的工業廢料所致,應對樹木死亡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李某請求的賠償數額未超出物價部門評估的損失范圍,依法予以支持。
【典型意義】三利公司隨意堆放工業廢料,且不能證明堆放行為與李某種植樹木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也不能證明存在法定免責、減責事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該案對警示生產者、經營者依法規范處置工業廢棄物,引導人們主動維權均有典型意義。
噪聲擾民 拆除設備
【案情簡介】鑫東海置業公司在其開發的小區9號住宅樓地下室,安裝供整個小區使用的高壓配電設備,但沒有安裝隔音、隔磁設施,白天在一樓住戶的房間內,能夠聽到變壓器發出的嗡嗡聲。
住戶穆某、李某、陳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拆除配電設備。法院經審理,判決拆除9號住宅樓地下室安裝的全部高壓配電設備及應急發電設備,遷移到不影響小區居民安全生活的地方。
【典型意義】本案涉及的噪聲污染,是一種新類型環境侵權。在住宅樓地下室安裝高壓配電設備,沒有安裝隔音、隔磁設施,配電設備運轉所產生的噪聲,超出國家規定的標準,構成環境污染,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該案對物業管理等部門提高認識,完善機制,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具有規范、引導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