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劉某法官手中接到95000元醫療損害賠償金時,感激地說:“謝謝法官!謝謝法官!要不是你們辛勞的工作,我的賠償款不知何時才能拿到……”6月14日,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的法官經過耐心細致的做被告的法律思想工作,使一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所引發的賠償案,圓滿地調解,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原告劉某,新野縣城郊鄉人。被告新野縣某醫院。2011年秋,原告劉某雙下肢功能障礙、痛疼,曾在個體診所治療。2012年春,新野縣人民醫院治療確診其為雙側股骨頭壞死。遂后原告到南陽治療8個月。后經人介紹,原告于2012年11月22日,到新野縣某醫院住院治療13天,行雙側全髖關節置換術,支出醫療費40649.29 元,經新野縣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報銷22704元,原告實際支出17945.29元。手術后,原告的左側人工髖關節內固定螺釘斷裂,右髖關節疼痛。2014年12月5日,原告到北京市大興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9天,經診斷為:右側髖關節置換術后假體松動,支出醫療費56093.43 元,經新野縣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報銷16278元,后經新野縣城鄉醫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救助2460元,原告實際支出37355.43元。至目前,原告的左側人工髖關節內固定螺釘斷裂,未進行治療。
經南陽科威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為:1、被告的醫療過程存在過失:﹙1﹚對被鑒定人劉某做雙側全髖關節置換手術適應癥掌握不嚴。﹙2﹚髖關節置換手術技術存在問題。﹙3﹚醫療文書不規范。2、醫院醫療過失與被鑒定人目前情況存在因果關系,其參與度為60%。原告支出鑒定費4300元。現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后續治療費等共計392083.39元。
此案受理后,法官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做原被告雙方的思想工作,經過一天的耐心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賠償協議,便出現了開頭的一幕。(宋豫 鄧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