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李葭 通訊員 杜海燕)去火鍋店用餐時孩子不慎受傷,火鍋店與孩子家長都認為對方應負主要責任。日前,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由火鍋店承擔60%的責任,賠償彭某各項損失共計32648.7元。
2014年6月,未成年人彭某隨父母在淅川縣某火鍋店就餐,彭某不慎撞到玻璃門窗上,造成鼻子、嘴唇、腿部多處劃傷,并做縫合手術。經鑒定,彭某面部損傷遺留疤痕構成十級傷殘。破碎的玻璃經鑒定,不符合安全標準。淅川縣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被告裴某、聶某負擔80%的責任。隨后,裴某、聶某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
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裴某、聶某作為提供服務一方,使用的門窗不符合安全標準,且未放置警示標志,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被上訴人彭某作為未成年人,其監護人未盡到安全教育及監護管理職責,撤銷淅川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并判決由被告裴某、聶某承擔60%責任,賠償彭某各項損失共計32648.7元。 本報訊(記者 李葭 通訊員 杜海燕)去火鍋店用餐時孩子不慎受傷,火鍋店與孩子家長都認為對方應負主要責任。日前,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由火鍋店承擔60%的責任,賠償彭某各項損失共計32648.7元。
2014年6月,未成年人彭某隨父母在淅川縣某火鍋店就餐,彭某不慎撞到玻璃門窗上,造成鼻子、嘴唇、腿部多處劃傷,并做縫合手術。經鑒定,彭某面部損傷遺留疤痕構成十級傷殘。破碎的玻璃經鑒定,不符合安全標準。淅川縣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被告裴某、聶某負擔80%的責任。隨后,裴某、聶某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
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裴某、聶某作為提供服務一方,使用的門窗不符合安全標準,且未放置警示標志,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被上訴人彭某作為未成年人,其監護人未盡到安全教育及監護管理職責,撤銷淅川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并判決由被告裴某、聶某承擔60%責任,賠償彭某各項損失共計32648.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