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因購買質量存在缺陷商品遭到損害,遇到這種情況,該怎么維權?昨日,記者從社旗縣法院獲悉,該院審結一起“問題”電動自行車致人傷殘案件,原告王某獲賠85372.03元。
馬某在社旗縣城開了一家專賣店,主要經營電動自行車,其貨源主要從胡某處購得。2011年10月的一天,王某從馬某的專賣店里,買了一輛電動自行車。在駕駛該電動自行車時,因車把突然斷裂,王某被摔傷,花去醫療費5180元。經司法鑒定,王某的傷構成九級傷殘。事后,王某多次找到馬某,要求賠償,均遭到拒絕。無奈,王某將馬某、胡某一起告上法庭。
社旗縣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后,判決胡某賠償王某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85372.03元,并賠償王某電動自行車一輛。
本案中,王某因使用缺陷電動自行車而受傷致殘,《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法院審理認為,馬某與胡某均為銷售者,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當然,電動自行車生產廠家也有賠償義務。也就是說,王某可以向馬某與胡某任何一人索賠,也可以向生產者索賠。但本案中,王某沒有起訴生產者,只將兩個銷售商列為被告。根據“尊重當事人意愿和訴權”這一原則,法院最終判決,直接責任人胡某賠償王某各項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