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河南頻道5月21日電(通訊員 宋豫 何霞)因家庭瑣事久有矛盾,長期遭受丈夫家庭暴力后,心生怨恨,一氣之下將丈夫砍死的被告人薛某華,犯故意殺人罪,5月20日,被河南省南陽新野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據了解,被告人薛某華,系南陽新野縣上港鄉人。其與丈夫陶某錫婚后因家庭瑣事久有矛盾,陶某錫因無端懷疑薛某華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系,經常毆打薛某華。2014年12月20日下午,陶某錫到薛某華上班的新野縣上港鄉泰豐棉紡廠無故毆打薛某華,當日晚,陶某錫在家中再次毆打薛某華,薛某華心生怨恨。12月21日早上6時許,薛某華起床后關掉電閘,手持家中的砍斧來到床前,用砍斧對準正在床上睡覺的陶某錫頭部、頸部連續砍擊,致其當場死亡。案發后,被告人薛某華主動撥打了“110”報警電話,并在現場等候公安機關處理。經法醫鑒定,陶某錫系被他人持有具有一定長度和質量的銳器砍擊左頸部造成左頸總動脈及左頸總靜脈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案發后,被害人陶某錫的近親屬向本院出具諒解書,對薛某華的行為予以諒解,并請求對被告人薛某華從輕處理。
經新野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薛某華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當受到懲罰。被告人薛某華犯罪以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第二十條規定:對于長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憤、恐懼狀態下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為了擺脫家庭暴力而故意殺害、傷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為具有防衛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顯過錯或者直接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對于因遭受嚴重家庭暴力,身體、精神受到重大損害而故意殺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長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殺害施暴人,犯罪情節不是特別惡劣,手段不是特別殘忍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故意殺人“情節較輕”……。被殺害施暴人的近親屬表示諒解的,在量刑、減刑、假釋時應當予以充分考慮。
被告人與被害人結婚數年,婚后由于被害人無端猜疑被告人及雙方因其他生活瑣事,被害人經常毆打被告人,致使被告人因不堪忍受長期的家庭暴力,在激憤、恐懼的狀態下采取上述手段殺害被害人主要是為了防止被害人未死會對其實施更加嚴重的暴力報復,因此其犯罪情節不是特別惡劣,作案手段不是特別殘忍。結合以上規定,對本案被告人薛某華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故意殺人情節較輕”。此外,案發后,被害人的近親屬對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被告人在庭審中能對自己的行為真誠悔過,被告人的未成年子女需要撫養,以上情節,在量刑時均予以考慮,對被告人薛某華予以從寬處罰。為了打擊犯罪,保護他人的生命權利不受侵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薛某華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