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 芳 制圖本報記者 王 勇 通訊員 白丞博
消費者權益日馬上就要到了,昨天,記者從南陽中院搜集部分典型消費維權案例進行總結,希望能對您有所警示和幫助。
案例一 鬧心 手機號咋不是自己的了
小王是1*80377號段某號碼的機主,因該號碼中數字7重復次數較多,已經成為“靚號”。2014年3月,該號碼所屬運營商某縣分公司后臺工作人員周某,私自申請將該號碼銷號并于同日過戶給本人。小王發現該號碼被過戶,立即投訴至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用戶申訴受理中心。后雙方協商未果,小王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運營商將停止違法行為,退還號碼。
法官說法
南陽中院民三庭法官魏春光解釋說,小王為涉案號碼的機主,他與運營商之間已經構成電信服務合同關系。電信運營商違反業務操作規定,未經小王本人同意將該號碼過戶給他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案例二 煩心 水閥爆裂樓上樓下都遭災
桐柏縣的李某從付某經營的水暖門店購買角閥、水龍頭共6個,并由付某負責安裝。一天,李某回家發現室內嚴重積水,檢查后發現廚房水池下邊的角閥閥芯斷開,自來水從斷開處外泄。由于廚房地面未安裝地漏等排水設施,致使屋內積水過多并滲入樓下,造成4樓對應住戶王女士的房屋墻面、家具等被水浸泡損壞。王女士起訴樓上住戶李某,后經法院判決執行,李某共向王女士支付賠償款54000元。此后李某起訴付某要求賠償損失。法院審理后認為,付某銷售的水閥存在質量缺陷,應承擔80%的損失,遂判決付某賠償李某43000元。
法官說法
南陽中院民二庭副庭長屈云華說,本案中李某因購買使用不合格產品遭受損害,其選擇起訴銷售者付某,符合法律規定,付某應當賠償李某的損失。因李某家廚房使用調控自來水設施時,沒有根據用水量安裝相應的地面排水通道等設施,對本次財產損害后果的發生也負有一定責任,因此判決由李某分擔該次損失后果的20%。
案例三 痛心 逛超市踩到拖把摔傷殘
家住市區的吳阿姨,去年國慶節期間到家附近的某大型超市購物,在經過正在拖地的保潔員時,不小心踩到拖把絆倒摔傷,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法院判決超市承擔吳阿姨損失的50%,賠償醫藥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共計6萬余元。
法官說法
南陽中院民二庭法官趙琳說,本案中商場保潔員在保潔過程中未合理設置隔離區域,致顧客有摔倒的危險;吳阿姨本人在逛商場時也未盡到注意義務踩到拖把,事故的發生與兩者都有因果關系,因此雙方各承擔50%的損失。
案例五 糟心 轎車座椅更換兩次都不是真皮
2012年9月,社旗縣的于某到南陽某汽車銷售公司購買轎車,按照約定,駕駛席應為真皮座椅。后來于某在使用過程中發現真皮座椅存在質量問題,該銷售公司于2013年11月為于某更換了一套真皮座椅。于某在使用過程中再次發現,更換后的內飾配置出現脫皮、脫落、裂口等現象,雙方協商未果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該銷售公司支付于某賠償款及交通費共計17000元。
法官說法
臥龍區法院法官梁紅解釋說,本案中雙方同意由汽車銷售公司為于某提供真皮座椅,但經于某使用后發現該公司提供的所謂真皮座椅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經更換后仍然存在問題,該銷售公司違反合同約定,應當承擔向消費者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