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網訊 38名農民工干了8個月的活,卻一直拿不到工錢,多次催要無果,因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寧某某于2015年2月4日被南陽公安局溧河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9日,其家屬將266012元交付南陽市勞動監察保障局。但為時已晚,4月6日,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依法審理后,一審判處被告人寧某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0元。
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寧某某在承包XX花園15、17號樓二次構造項目中,共拖欠38名民工266012元,后經南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多次通知,寧某某拒不支付民工工資。
被告人辯稱: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認罪,請求從輕處罰。
辯護人辯稱被告人到案后,被告人家屬已將拖欠工資交付南陽市勞動監察保障局,且被告人認罪,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寧某某逃避支付勞動報酬,且經政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鑒于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可酌定從輕處罰。判處緩刑對被告人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適用緩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生俊東 周勤 薛超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