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問:2014年2月12日,我購買了市區某小區房屋1套,隨后,我也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2015年11月15日,樓上房屋大量漏水,積水滲透到家中,造成我家房屋頂面墻面、門、櫥柜、煙機灶具均被水長時間浸泡、損毀。后經我核實,樓上房屋一直未實際交付業主,漏水點是暖氣調節閥連接處,漏水導致我家房屋被浸泡。請問:我家房屋受損,我該找誰賠償?
河南大為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訓訓答:讀者朋友,你好,本案涉及公民財產權益受侵害如何維權問題。公民的合法財產權受法律保護。對此,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侵權責任法》也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你家房屋因樓上漏水而受到浸泡,導致整個房屋頂面墻面、門、櫥柜、煙機灶具被損壞。首先,你應鎖定實際侵權人,同時你還應收集和保存房屋受損害的相關證據。具體到本案中,由于你樓上房屋并沒有實際交付業主,房屋漏水原因是因暖氣調節閥連接處未裝好造成的。而暖氣調節閥的安裝和監管應由開發商和物業公司共同負責。因開發商對你家樓上的暖氣調節閥安裝存在瑕疵,物業公司也沒有盡到相應的安全檢測義務,導致漏水事故的發生。因此本案的具體責任人是開發商和物業公司。你可以先與他們進行協商解決,如若協商不成,你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維權。
(李佳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