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王淼 通訊員 周勤
小龐是我市一建筑公司職工,下夜班途中不慎撞到路邊鐵制標牌致死,其父龐某為兒子申請工傷時,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龐某不服,訴至法院。昨日記者獲悉,宛城區法院一審撤銷了這份決定書。
2014年9月17日晚,小龐駕駛電動車下班途中,行駛至市城區一路段時,與安裝標牌的鐵質標桿發生碰撞,造成死亡。事故發生后,龐某申請對小龐的死亡進行工傷認定,并遞交了證人的證言以及事故大隊的事故證明、尸檢報告、下班路線圖。2015年3月30日,市人社局向龐某出具了工傷認定申請受理通知書,決定受理原告的工傷申請。同年5月21日,市人社局認為小龐受到的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龐某認為兒子下班途中因意外事故死亡,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應認定工傷。遂將市人社局、第三人小龐所屬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被告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庭審中,被告辯稱,小龐在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是單方交通事故,不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認定工傷和第15條視同工傷的情形,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第三人陳述,原告系下班途中發生事故死亡,應認定為工傷。
6月3日,宛城區法院依法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撤銷被告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對原告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決定。
宛城區法院行政庭副庭長杜鴻解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小龐是在下班途中騎電動車撞到標桿上致死。被告對于小龐是第三人的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因交通事故受傷害的事實均不持異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