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劃/指導:王曉杰
圖文/編輯:衙 石
古代國家為維持其存在和行使其職能,不僅需要消耗大量的物質資料,而且需要大量的勞動力供它支配,為它效勞。國家所需要的物質資料是從社會強制的、無償征集的,它所需要役使的勞動力,也是從社會強制的、無償地征集的,這就是古代的勞役,又稱傜役。勞役包括兵役和力役。國家要建立一定數量的軍隊,百姓必須按照規定服兵役。力役則是為國家從事各種勞務,如修建宮室,運送官物以及官府差遣百姓從事的其它活動。勞役是對勞動者人身的直接奴役和驅使,是對人民的生產勞動時間的直接侵占。
三代至秦的重役
古代役重于賦。夏商時期兵役和力役非常沉重。西周的兵役又稱軍賦,包括當兵和貢納軍用物資兩個方面。軍賦以“甸”為單位征收。每甸是64井,每年要為國家供備軍馬四匹,兵車一乘,牛十二頭,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武器裝備也要服兵役者自己準備。據《周禮》規定,西周的力役一般是一戶出一人。服役年齡,城市居民自20歲到60歲,農村居民從15歲到65歲。
服役天數根據年景加以區別。豐年,“旬用三日”,即10天中藥有三天為國家服勞役,一年中有將近1/3的時間從事國家力役。中、下等年景,“旬用二日”。顆粒無收年頭,也要“旬用一日”,只有大饑荒、大瘟疫年頭,才免去力役之征。西周的徭役無休無止,是壓在人民頭上的一項沉重負擔。《詩經》中有許多詩篇表達了勞動人民對繁重徭役的怨恨。
春秋時期,諸侯爭霸,戰爭連綿不斷,加上各國奴隸主貴族統治集團日益腐朽,百姓所負擔的兵役和力役都極為沉重。以齊國為例,如果把百姓的全部勞動分為三份,就有兩份為國家所占有,可見當時賦役的沉重。各國統治者為了滿足自己的奢侈需要,大量修建宮室、臺榭,嚴重影響農業生產的發展。人民無法忍受繁重的徭役,經常被迫起義造反。
內鄉縣衙賦稅文化內涵——古代勞役制度戰國更是一個戰爭頻繁的時代,兵役和力役也比春秋時期更加繁重。例如,秦國當時就遇到這樣一個矛盾:如果讓百姓種地,發展農業生產,戰場上兵員就不足;如果讓百姓去當兵打仗,田地就沒有人耕種了。所以,有人就提出徠民主張,即實行優惠的賦役政策,吸引韓、趙、魏的百姓來秦國務農,而讓秦國人去服兵役,這樣就可以做到農與戰兩不誤。除戰爭之外,和戰爭相聯系的修筑城池,運送軍需物資,制造武器等力役自然也隨之增加。據漢代董仲舒講,秦自商鞅變法,建立封建制度以后,在不斷的兼并戰爭中,僅法律規定的力役就是古代的30倍。農民每年要服勞役一個月,稱“更卒”,一生中還要擔任“正卒”一年,到邊疆“戍邊”一年。而實際征發的勞役,則遠遠超出這個數字。
秦統一全國后,勞役劇增。秦王朝刑法極為嚴酷,應役誤期,要受嚴厲處罰,戍卒失期,要被處死。沉重的徭役和殘暴的統治,使百姓忍無可忍,終于引發了大規模的農民起義。
唐至漢代的勞役制度及代役金和實物折納的出現
西漢王朝建立后,統治者實行輕徭薄賦、與民休息的政策,徭役也大為減輕。漢承秦制,但廢除了秦王朝在規定徭役之外的額外征發,關于賦役的各項規定也比秦時有所減輕。
漢代規定,丁男的服役年齡從23歲到56歲,到達服役年齡的丁夫,政府要進行登記,叫做“傅”。漢景帝時,曾把百姓賦役年齡提前三年,“二十始傅”,到漢昭帝時,又恢復漢初舊制,丁夫23歲開始服役。漢代兵役和力役的主要名目如下:
第一,正卒。即正式兵役。
第二,更卒。成年男子每年要在郡縣服一個月的勞役,稱“更卒”。“更”是輪番替換的意思,更卒按照規定時間每年輪流到指定地點服勞役。親自去服役的叫“踐更”,如本人不親自服役,可以向政府納錢,由政府雇人服役,這種做法,叫“過更”。
第三,戍卒。丁男一生中要到邊疆屯戍一年,稱“戍卒”,或者到京城服役,稱“衛士”。此外,成年男子每年還有三天到邊境戍邊的任務。
漢代商品貨幣經濟空前繁榮,工商業和農業中的雇工剝削都有所發展。這種情況反映在徭役制度上,出現了勞役稅向貨幣稅和實物稅轉化的傾向,這就是漢代的更賦制度和買復制度。更賦是對應服役而未去服役的人所征的代役錢;買復,是百姓用實物或金錢購買免役權。
勞役稅向實物稅和貨幣稅轉化的過程也極為艱難,在歷史上經歷了多次反復,漢代出現的這種轉化趨向,到三國時期即將被不斷的經濟波動所打斷。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是中國歷史上的一個大動亂時代。人民的勞役負擔空前沉重。三國時期,由于軍閥混戰,兵役和力役根本無制度可言晉統一中國后,情況并沒有改變。一年四季,國家勞役沒有停止的時候。南朝各朝廷的勞役也基本上無制度可言。即使有明文規定,實際上也不執行。
北周時期(557-581),國家統一的形勢已經接近或即將到來。
隋文帝開皇九年(589),隋統一全國,社會經濟得到了恢復和發展,中斷了300多年的勞役稅向實物稅發展的過程又開始了。隋朝規定男丁21歲充役,60歲免力役,每年服役20天。開皇十年(590)規定男子50歲免役收庸,即以布帛代替力役。但這一過程很快也被打斷。隋煬帝末年,又大興徭役。終于激起了轟轟烈烈的農民大起義,隋王朝的統治很快被農民革命所推翻。
唐王朝建立后,實行均田制,并制定租庸調制。租庸調制規定,丁男(21-60歲)每年要服役20天,閏年加兩天。如果本人不愿意親自服役,可以納絹或布代役,一天折絹三尺,稱為“庸”。所以,租庸調制中的“庸”,具有免疫金的性質,是應服役的丁夫不去服役而繳納的一種實物折納,是勞役稅向實物稅的轉變,唐制還規定,政府如果每年額外向百姓加役15天,免調;加役30天,租調全免。又規定每年加役不能超過30天。除正役之外,每年還有雜役。唐代制度所規定的徭役,每年一丁大致為30-50天。
內鄉縣衙賦稅文化內涵——古代勞役制度唐中葉,隨著均田制的瓦解和租庸調制的破壞,加上安史之亂所造成的戰亂和社會動蕩,正常的徭役制度又遭到破壞,百姓又陷入沉重兵役和力役的災難之中。
唐中葉以后的勞役及其向貨幣稅的轉變
公元780年,楊炎實行兩稅法改革。兩稅法把租庸調制中的“庸”和“調”都改為以貨幣繳納。庸原來是以絹和布代役的使用實物代替勞役。現在改庸為貨幣繳納,實際是把勞役稅改為貨幣稅了。
兩稅雖然包括了役金,但以后徭役的征發并未廢除。統治者為了自身的力役既征了包括庸金在內的兩稅,又征發徭役。
到了宋代,兩稅和徭役則正式分開。宋朝兩稅僅為天賦,不包括丁錢與徭役。兩稅之外,百姓還要負擔徭役。宋代徭役有兩類:一是職役,一是雜傜。職役的任務是做地方下級官吏,主要有主管官府財物的衙前;負責督征賦稅的里正、戶長、鄉書手;逐捕盜賊的耆長、弓手、壯丁;傳達敕令文書的承符、人力、手力、散從官;負責州縣雜務的縣曹司至押錄、州曹司至孔目、縣州雜職、虞候、揀、掐,等等。雜傜則為臨時性差役,稱為“役夫”。在春天征調的叫“調春夫”,應付緊急需要而征調的叫“調急夫”。宋代把戶民按家資分為九等,各種職役由一、二、三、四等戶輪流承擔。下五等戶為貧困戶,免役;官戶也不服役。以戶等定差,派遣勞役,這就是宋代的差役制。宋代徭役以衙前最重。衙前起源于唐代,當時禁軍與藩鎮軍中有衙內軍與衙前軍之分,衙內軍是皇帝及藩將的親衛軍,衙前軍是皇城及藩將管轄地內外的警衛軍,以后衙前軍只做倉庫運送的警衛。到宋朝,衙前役仍為管理州郡的倉庫,搬運官物,迎送官吏等。管理官物不僅要負擔所需費用,如有丟損,還要賠償,衙前戶常常因此破產。富戶往往買通官府,采取各種手段。把衙前役推到三、四等戶甚至五等戶一下貧民身上。雜傜也大都派遣到貧民頭上。繁重的徭役,既影響農業生產,也加劇社會矛盾。貧民紛紛棄田逃亡,以避重役。改差役為雇役,逐漸成為普遍的要求。到宋神宗時期,王安石變法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在熙寧四年(1071)推行免役法,即變差役為雇役。免役法的主要內容是:原來承擔差役的民戶,政府用所收入的免役錢雇人充役。承擔徭役的官僚形勢戶及女戶、單丁戶、未成丁戶。僧道戶和城市的上五等戶,也按其田產數量減半出“助役錢”。免役錢的征收數量,根據各州縣所需雇值多少確定,并要多收20%,稱“免役寬剩錢”,供災荒年份雇役之用。熙寧十年(1077),雜傜也改行雇役,應役者可以充役,也可以出錢免役。稱“納夫錢”或“免夫錢”,每夫每日出錢300文-400文。
內鄉縣衙賦稅文化內涵——古代勞役制度免役法由于觸犯了官僚形勢戶的利益,原來享有免役特權的大官僚現在也要納“助役錢”,這就激起了他們讀免役法的猛烈反對。宋神宗死后,宋哲宗繼位,司馬光為相執政,于元祐元年(1086)廢止免疫法,恢復差役法。由于差役法的恢復不得人心,以至當時“天下皆思雇役而厭差役”。哲宗紹圣元年(1094),變法派重新上臺,又恢復了雇役法。以后雇役、差役彼興此廢,或差雇并行,依社會各階級,各階層之間矛盾斗爭形勢的變化而變化。這種情況一直延續到南宋。
元朝徭役包括兵役、職役和雜泛差役。元代兵役實行軍戶制,為兵之家稱為軍戶世代為兵。軍戶或按貧富確定,如規定富戶每戶出一人為兵,貧戶二三戶出一人為兵;或按男丁數量確定,如有的地區規定20丁出一兵;或按戶數確定,如以20戶出一兵。元代職役是宋代職役的繼承和發展。職役主要有為國家郵傳驛遞服務的各種“站役”;為國家制造軍器和手工業品的“匠役”;維護地方治安的騎弓手;催辦錢糧、科派雜役的鄉里正、都主首、社長和管理倉庫的庫子;路、府、州、縣等官衙中的雜職公差如侍候公堂的祗候、看管牢獄的牢子等。元代的職役也是百姓的一項沉重負擔。元代的雜泛差役是指臨時征調的筑路、修城、營造官府、運送糧草等夫役或繳納的銀、鈔、車、馬等錢物。元代也有雇役制度,是指應役者本人出資雇人代役,軍戶只限丁單而財力充實人戶可以雇人代役,丁多人家不許傭雇。職役的雇役,只在至正年間(1341-1368)行于浙右一帶,作用范圍極為有限。
明代規定16歲成丁,開始服役,60歲免役。徭役有三種:一是里甲之役,以戶計征。二是均徭之役,以丁計征。由里甲根據丁力資產厚薄,分別等級,以定差役輕重,所以稱為“均徭”。均徭主要是供官府役使的差役,親身服役或雇人充役的,稱力差;由民戶供給或以貨幣代輸的如歲貢、馬匹、車船、草料等公用之物,稱銀差。三是雜泛之役,又稱雜差,為臨時派遣的額徭役,如興修水利、修筑城池等。
內鄉縣衙“胥吏衙役文化展”中的《衙虎歌》泥塑明中葉,賦役不均,國家財政收入減少,促進了賦役制度的改革。明神宗萬歷九年(1581),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實行賦役合一,將各類徭役,隨田賦一起征收。按田地、丁額均攤,并一律征銀。這就把徭役合并到田賦至中國,將徭役稅變成了按田畝征收的貨幣稅。從而完成了中國歷史上一直發展著的勞役稅向貨幣稅的轉化過程,結束了沿襲2000多年的勞役稅、實物稅、貨幣稅并行的賦役制度,勞役制從此消失了。
清康熙五十五年(1716),在一條鞭法的基礎上,又實行攤丁入地改革,徹底取消丁銀,將丁銀即人頭銀全部攤丁入畝。丁銀原是百姓(16-60歲)向國家提供的徭役的折銀,丁銀以貧富為差,分上、中、下三等征課。丁銀之外,尚有“徭役”即力役之征。攤丁入地,將丁銀并歸田畝征收,從此明文規定納地丁銀之民,名義上不再服徭役。從而徹底取消了幾千年來壓在勞動者人身控制進一步削弱,勞動者有了更大的人身自由。攤丁入地免除了城鎮工商業的丁銀,有利于工商業者的財富和資金的積累。這一切,在客觀上有促進資本主義萌芽發展的積極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