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以農立國,先后歷經夏商周、秦漢、魏晉南北朝、隋唐、五代十國、宋遼金元、明清等歷史階段,共四千多年時間。為適應社會歷史發展的需要,賦稅制度從無到有,逐步改革,先后建立了夏商周時的勞役田租稅制,秦漢時的田租口賦力役稅制,魏晉南北朝隋至中唐的租庸調稅制,中唐以后至明中后期的兩稅法,明后期至清代的一條鞭法等5個相對穩定、實行時間較長且以農業賦稅為骨干的主流稅制,推動了商品經濟的進一步發展與社會的進步。各個朝代在主流稅制的基礎上都做了不同程度的附加,具體稅種如下:
農業稅是封建社會賦稅的主要來源農業稅 農業稅是國家最主要的稅種,是維系國家統治的經濟命脈,是歷朝歷代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經濟支柱。
人頭稅 人頭稅是指按人口數量固定抽稅,不會因為收入多少或生意賺蝕而轉變,所以抽此稅不會影響資源的有效使用。
工商稅 我國古代的工商稅收除“關市”、“山澤”之征外,從漢代起,又出現了“市租”,具有交易稅、營業稅的性質;東晉時還開征了估稅,課于立有文據的買賣;明中后期,在原有稅種的基礎上,又新增了塌房稅(堆棧稅)、門攤稅;清朝更是集前代之大成,新開征了牙稅、當稅、契稅、落地稅等一系列新稅種。
清代當鋪需要繳納工商稅貨物稅 是以列舉貨物為征稅對象的一種流轉稅。西周時期,齊、晉、宋等諸侯國就選定某些山林、園池、水澤出產品征收山澤稅,可以說是對物征稅的開端。到西漢時期,對物征稅的制度不僅相沿下來,而且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征稅范圍還有所擴大,征稅辦法也漸趨規范。
地丁稅 “地”指地畝,“丁”指16歲以上60歲以下的成年男子,均應為國家無償從事軍役、力役、雜役。地丁稅,即攤丁入畝,將丁銀攤入地畝征收。客觀上有利于無田或少田的農民,征收按平年計算,遇閏年加征。
買契稅 買賣田地或房屋時,由買賣雙方書立并經官府發給的契約,按田產所值交納約3%的契稅,由賣方過割給買方交納地稅,官府加蓋官印由買方收存,發生法律效力。
斗 捐 對糧食交易行征收的稅款。
當契稅 對典當貨物的行鋪征收的一種稅。貧苦人生活困難、突發災難或無錢還債時,以自己的實物抵押,向當鋪借錢以應急需。
煙酒稅 煙酒為奢侈消費品,經營煙酒均需納稅,且稅率較高。
山漆藥材厘金 凡出售山漆藥材需按商品價值值百抽一,為之一厘,成為厘金。然而實際征收卻往往超出比例,甚至值百抽十,或者更多。
普濟堂、積善堂租課 舊時為救濟貧民設有慈善機構,劃撥有一定數量土地,所交的稅金稱為租課。
《清明上河圖》(局部)反映了北宋時期各行業的繁榮發展牙 稅 它是對牙紀、牙行征收的一種稅。牙紀是系媒介買賣貨物中抽取傭錢的人,牙紀開辦的行店稱為牙行。
桐油捐 對桐油交易行征收的稅款。
策劃/指導:王曉杰
圖文/編輯:衙 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