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罪名成立她面臨3年以下刑期
1月21日,經過4天4夜的連續追捕,在紅專路和中州大道交叉口的某洗浴中心內,管城警方將閆瑾抓獲。
“要知道后果這么嚴重,說什么也不敢干這傻事!”審訊室里,閆瑾后悔不已。閆瑾說,她電動車鎖眼被堵,懷疑是保安故意報復,便拿出剪電影票的剪子,朝身邊的幾輛轎車劃去。
直到警方出現在面前,閆瑾還想著賠受害人倆錢,不會有什么牢獄之災,沒想到警方會跟她“較真”,而且如果罪名成立,她將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偵大隊副大隊長靳明安說,根據《刑法》規定,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立案標準為5000元,而閆瑾劃車的損失在2萬元左右,已涉嫌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罪。下一步,警方將移交檢察機關起訴閆瑾。
解讀:損壞財物沒出事,并非等于不犯法
因劃車而被追究刑事責任,這樣的案例在鄭州市并不多見。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天之權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少春說,根據本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是指故意毀壞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數額較大一般是指2000元以上,數額巨大一般是指2萬元以上。
生活中,有很多人因不注意而犯罪,值得警惕。比如,幾個人喝醉后故意砸商店玻璃,或者砸路邊路燈,不僅要進行民事賠償,如果涉案數額較大,還觸犯此罪;再比如,本案中,該女子因懷恨報復而故意劃車,等等。
另外,本案中,如果該女子涉嫌此罪名被抓,她除了要承擔相應刑事責任外,還要對車主進行民事賠償。當然,對于車主來說,一方面可以要求加害人予以賠償,另一方面,若停車收取有管理費,也可以看護不力、構成違約為由起訴商場索賠相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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