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侯愛敏)昨日,省環保廳出臺《政府環保責任目標考核辦法》。《辦法》明確,如果空氣、水的質量指標與上年相比,不好轉反而加重,所屬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將失去環保評先資格。
考核內容主要包括藍天工程、碧水工程、鄉村清潔工程、總量減排和環境安全。其中藍天工程包括可吸入顆粒物(PM10)和細顆粒物(PM2.5)濃度削減、城市環境空氣優良天數等指標;碧水工程包括地表水環境質量、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取水水質、水污染防治工程等指標。
省環保廳將按季度公布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環境保護責任目標進展情況,并上報省政府作為年終目標考核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先進、完成、未完成4 個檔次。《辦法》規定,空氣環境質量中可吸入顆粒物(PM10)、細顆粒物(PM2.5)年均濃度值與2014年相比上升的,地表水責任目標斷面水質達標率與2014年相比下降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或者被國家和省實施區域限批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將不能被評定為政府環保責任目標完成優秀、先進單位。同時,對環保責任目標完成情況滯后、區域或流域環境質量出現惡化的,環保部門將約談相關省轄市、省直管縣(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