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副院長史小紅擔任審判長,開庭審理案件省高院副院長史小紅擔任審判長,開庭審理案件

  9月1日上午,省高院副院長史小紅擔任審判長,開庭審理了一起跨省藥企名稱侵權案,并促成兩家“新華”達成和解。

  名字侵權 河南“新華”一審被判賠20萬

  2014年,山東新華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山東新華制藥”)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據山東新華制藥稱,該公司發現了一家網站,該網站以河南省新華藥業有限公司(簡稱“河南新華藥業”)的名義開展宣傳,并顯示“新華藥業”的徽標。

  山東新華制藥稱,1951年,山東新華醫藥集團的前身就注冊了“新華”商標。1996年,山東新華制藥被授權獨占使用“新華”商標。河南新華藥業將公司起名為“新華”,侵犯了該公司的商標權。

  鄭州市中院一審判決河南新華藥業停止使用“新華”字樣,并賠償山東新華制藥經濟損失20萬元。河南新華藥業不服,遂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

  省高院副院長開審 法庭調解雙方和解

  法庭上,河南新華藥業提出,他們公司只銷售不生產,沒有在產品中使用“新華”的標識,銷售的藥品標識的也都是各自生產企業的名稱,只在自己企業名稱中使用“新華”并不構成侵權。山東新華制藥反對,稱河南新華藥業既生產又銷售,并且“新華”是馳名商標,河南新華藥業有傍名牌、搭便車的嫌疑。

  針對山東新華制藥提到的侵權網站,河南新華藥業提出,他們主辦官網在工信部有備案,“涉訴網站根本不是我們公司所有”。

  河南新華藥業認為,2002年之后“新華”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但這是有水分的,它的知名度很低,沒有多少人知道”。河南新華藥業稱,2000年7月公司成立,在工商部門登記時進行了企業名稱檢索,已經盡到了相關的注意義務,不存在搭便車、謀取不當商業利益的目的。

  庭審結束后,經法庭調解,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山東新華制藥同意河南新華藥業再使用現有字號一年,到期不得繼續使用;河南新華藥業同意賠償山東新華制藥公司經濟損失40萬元。

  河南知識產權案件呈“爆炸式”增長

  “近幾年來,全省法院受理的知識產權案件數量一直逐年大幅遞增,僅今年第一季度受理案件數量就達到了2310件,已經超過了2013年全年的收案數(2273件),達到了2014年全年收案數(3972件)的近六成?!睋沸〖t介紹,近兩年來,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積極轉變知識產權審判理念,不斷加大保護力度。

  本次開庭審理的是一起發生在醫藥行業的涉及知識產權的糾紛。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涉及醫藥行業如何規范、健康發展。人民法院將充分發揮保護知識產權的主導作用,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