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長春被查經過劉長春被查經過

  近日,河南省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原主任委員劉長春(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商丘市檢察院依法向商丘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劉長春被查經過

  商丘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長春在擔任許昌市副市長、許昌市委副書記、開封市市長、開封市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此之前,2014年7月28日,省紀委監察廳官方微博@清風中原發布消息稱,河南省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劉長春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組織調查。

  2014年9月26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劉長春(以及省人大常委會原秘書長連子恒)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已被省紀委采取“雙規”措施, 省十二屆人大代表資格終止。

  2015年1月20日,省檢察院官方微博@河南檢察 發布消息稱,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河南省人大常委會財經委員會原主任委員劉長春(正廳級)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依法指定商丘市人民檢察院管轄,并采取強制措施。

  曾在洛陽、許昌、開封等多地任要職

  公開資料顯示,劉長春,男,漢族,1953年出生,山東煙臺人,1973年5月參加工作,1982年1月入黨。

  1973.05—1975.08,河南省宜陽縣韓城公社插隊知青

  1975.08—1978.03,河南省洛陽礦山廠木工分廠工人

  1978.03—1982.01,河南洛陽農業機械學院機械一系機械專業學習

  1982.01—1982.07,河南省洛陽縫紉機廠技術員

  1982.07—1985.07,河南省洛陽郊區工農公社團委書記,黨委秘書,黨委副書記,工農鄉黨委副書記、鄉長

  1985.07—1989.04,河南省洛陽團市委書記

  1989.04—1992.05,河南省洛陽市郊區區委副書記、區長

  1992.05—1993.05,河南省洛陽市郊區區委書記

  1993.05—1995.08,河南省洛陽市郊區區委書記、人大常委會主任

  1995.08—1996.03,河南省許昌市委組織部部長(1993.09-1996.07在中國人民大學經濟管理專業在職研究生班學習)

  1996.03—1998.03,河南省許昌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1998.03—2001.03,河南省許昌市委常委、副市長

  2001.03—2002.07,河南省許昌市委副書記

  2002.07—2002.08,河南省開封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02.08—2006.12,河南省開封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6.12—2011.05,河南省開封市委書記

  2011.06—2013.03,河南省人大常委會農村工作委員會主任

  2013.03—2014.07,河南省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