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邊的事兒

  楊先生稱,2014年12月15日10時,他收到署名為建設銀行的3次手機短信提醒,發現自己的銀行卡被分別支出9010元、10000元、360元。于是,他趕緊查看錢包,發現銀行卡安然無恙地在自己錢包里,自己也沒有在網上購物消費,怎么會有這么大筆的支出呢?楊先生當即趕到銀行掛失并報警。

  警方在偵查中發現,楊先生被盜刷的金額是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全信通專營店、便付寶專營店消費完成的,這些損失也如石沉大海無法追回。在與銀行多次協商賠償事宜無果后,楊先生將銀行告上法庭,請求其賠償被盜刷的存款共計19370元。

  庭審中,銀行辯稱,楊先生的銀行卡及密碼由自己保管,不能排除其委托他人消費的可能,根據銀行卡管理辦法的規定,只要持卡人輸入正確密碼,即視為持卡人本人或委托他人取款消費。銀行還提交了雙方簽訂的《個人開戶及電子銀行服務申請表》,其中第四條約定,該卡只要是正常刷卡,都應被視為乙方(持卡人)本人所為,乙方須妥善保管和正確使用密碼,避免使用易被破譯的數字,并切勿將密碼透露給任何人。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甲方均視為乙方本人所為。因密碼保管或使用不當導致的損失由乙方本人承擔。”在雙方的個人電子銀行簽約服務中,也有類似上述約定。

  結果

  近日,許昌市魏都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楊先生與銀行簽訂的儲蓄存款合同合法有效。該案中,楊先生作為儲戶應負有妥善保管銀行卡電子信息的義務,現涉及的三筆交易均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完成,銀行通過電子指令將款項予以支付的行為并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民事責任,法院遂駁回楊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理解析

  法院審理后認為,儲戶和銀行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銀行應保障儲戶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在一般的銀行卡異地盜刷案件中,儲戶對銀行賬戶信息和密碼保管不慎,與銀行的安全保障系統不能正確識別偽卡,共同造成存款被盜,雙方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該案中,儲戶賬戶內存款并非被人使用偽卡取走,而是犯罪嫌疑人通過竊取儲戶電子信息,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支出,而儲戶的銀行卡密碼系由儲戶自行設定,儲戶未能對銀行賬戶信息及密碼盡妥善保管義務,亦是造成銀行卡信息被盜的原因之一。因此,儲戶應自負相應的民事責任。

  提醒

  隨著網上銀行等電子交易越來越普遍,我們的銀行卡信息也存在著一定隱患。如果銀行卡被盜刷,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要及時報警,并通知發卡銀行,減少損失;二是要在第一時間收集被盜款項并非由本人所取或者消費的證據。譬如收集可以證明交易時本人身在其他城市的機票或其他憑證。電子交易有風險,市民可以采取多卡消費的方式,對于綁定了手機號碼、網上銀行等泄露個人信息較多的銀行卡,可以儲存少量資金,避免“雞蛋都放在同一個籃子”,以破解第三方平臺竊取個人信息的“吸金”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