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被告強行與18名婦女、幼女發生性關系被判死

  基本案情:被告人楊學奇于1998年9月25日、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及從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期間,先后竄至長葛市、許昌縣、許昌市魏都區等地,15次潛入多所學校女生宿舍和民宅,實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強行與18名婦女、幼女發生性關系,致一人輕傷,二人輕微傷;以暴力方法強制猥褻婦女1次;三次入戶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4211元。

  裁判結果: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楊學奇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制猥褻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合并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核準被告人楊學奇死刑。

  典型意義:本案被告人楊學奇對多名婦女實施強奸、猥褻,13名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犯罪場所多為學生宿舍,給學校和學生造成嚴重影響。法院認定楊學奇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大,影響極其惡劣,依法應予嚴懲。故法院依法對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案例3:被告在教室內猥褻7名女童 被判12年

  基本案情:被告人劉洋東系某縣小學一年級數學教師。2014年下半學期以來,劉洋東在學校教室內,多次對其所在班級的女學生袁某某、冀某某、付某某、冀某某、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采取摳、摸陰部、臀部的方式進行猥褻。

  裁判結果:被告人劉洋東使用淫穢手段對兒童進行猥褻,其行為侵犯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權,已構成猥褻兒童罪。劉洋東身為教師,對兒童負有教育職責,卻利用此便利條件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猥褻犯罪,被侵害的被害人多達七名,社會危害性大,且均為不滿八周歲的幼小兒童。依照刑法和有關規定,以猥褻兒童罪判處被告人劉洋東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典型意義:在生活中,受到如此傷害的兒童不在少數,因兒童對于性的認識和辨別能力有限,加上對老師的懼怕心理,很少主動對家長反映自己的遭遇,所以家長在平時也要多教育和關心孩子,多了解孩子在學校的學習生活情況。也有一些學生家長認為遭遇猥褻是丑事,難以啟齒,這樣只會助長不法分子的囂張氣焰。

  案例4:被告利用支付寶詐騙未成年人10余萬元

  基本案情:2015年8月份,被告人劉碧珊在互聯網上發布傳授入侵他人電腦技術、包教包會外掛及用代碼開通永久會員等虛假信息,以招收學員騙取費用。

  駐馬店市某校學生張某某(10歲)瀏覽該信息后,通過QQ與劉碧珊取得聯系,并用其父手機通過“支付寶”給劉碧珊賬戶支付款項。

  自2015年10月12日至同年12月31日,劉碧珊通過互聯網多次向張某某出售與其宣揚不符或不能使用的“網游外掛”及配套使用的“模塊”,騙取張某某付款共計133079.6元。案發后,劉碧珊的親屬代其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

  裁判結果: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劉碧珊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典型意義:通過案件的審理,加強未成年人的網絡安全意識,提醒青少年網上沖浪時要提高自我防范和安全保護意識,增強辨別能力,也使家長意識到日常生活中要多和孩子溝通、交流,對孩子進行日常交易常識的教育和引導,對孩子可能接觸到的大額財物要嚴加管理,以避免陷入網絡詐騙。

  案例5:介紹未成年人賣淫,獲刑2年半

  基本案情:2014年9月28日,被告人廖某某(犯罪時系未成年人)通過QQ聊天結識趙某某(時年15歲)。9月28日,廖某某通過電話聯系趙某某,告知自己的女朋友焦某某(時年14歲)在自己家里住,預謀由趙某某說服、誆騙焦某某從事賣淫活動,賺錢兩人平分。趙某某遂趕至廖某某家中,哄騙焦某某,并將其帶至靈寶市多家酒店賣淫。

  裁判結果:被告人廖某某介紹未成年少女賣淫,其行為已構成介紹賣淫罪,應予懲處。依照刑法和有關規定,以介紹賣淫罪判處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趙某某因不夠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

  典型意義:法庭了解到廖某某自幼輟學,其父母對其比較溺愛,平時忙于農活,對其失之管教。廖某某法律意識淡薄,在與朋友交往中,沒有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從而走上犯罪道路。在審理中,廖某某不能正視自身的犯罪行為,不顧案件事實證據,拒不認罪,企圖逃避處罰。為讓廖某某接受教訓、避免日后重新犯罪,法院雖依法對其減輕處罰,但依照法律規定對其適用監禁刑,亦是對未成年被告人的一種保護。

  另外5起典型案例內容包括健康權糾紛、探望權糾紛、監護權糾紛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