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現行的相關技術標準也存在著嚴重滯后的問題。根據1999年出臺的《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的規定,電動自行車的最高時速不超過20公里,整車質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這些早已不適應電動自行車市場的發展需求了。此外,根據2012年實行的《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規定,時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過40公斤的電動自行車,將被作為輕便摩托車納入機動車管理范疇,如果按照此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需要持有駕照,否則便屬于“無證駕駛”。

  “闖紅燈、超速行駛、逆向行駛等違法違規行為,并非電動自行車所獨有的,汽車有牌照,但同樣會發生此類不文明行為。”有網友認為,如果將電動自行車目前存在的這些問題,歸結于沒有對電動自行車進行上牌管理,是不科學的。

  不過還有相當多的網友對于“上牌”管理,持歡迎態度。不久前剛丟過電動車的許先生認為,上牌管理后,電動車與個人信息綁定在一起,丟車的現象可能會少一些。

  共識丨應給予電動自行車充足的“路權”

  在不少業內人士看來,正是由于相關技術標準和法律法規的缺失等原因,電動自行車的身份界定一直處于模糊地帶,如果此次“上牌”管理能真正實施,則從側面給予了電動自行車一個明確的合法身份,這對整個行業來說,是極大的利好。

  由于全市電動自行車的數量過于龐大,袁自良建議在具體的操作上,可以成立一個由交警、工商、質監及行業協會等各單位或組織組成的聯合工作組,對電動自行車的生產、流通、銷售、管理等各個環節進行有效監管。同時,可以考慮在部門聯動的基礎上,出臺相關的準入機制,建立“黑名單”制度,將那些沒有取得相關生產資質、銷售資質的電動自行車行業企業納入“黑名單”,嚴格其市場準入,從源頭上減少三無產品、質量不合格產品、超標產品等進入市場流通。

  而問題的關鍵,則在于各種交通工具對于“路權”的爭奪。可喜的是,越來越多的人對于給予電動自行車出行更多的“路權”形成了共識。有業內人士認為,要想解決電動自行車存在的問題,登記上牌管理,只能治標,無法治本,給予它們更多的“路權”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鄭州市政府相關方面也表示,鄭州將結合道路改造改善自行車基礎設施,確保自行車道連續性和有效寬度,為電動自行車出行提供完善的道路交通條件,保證其合理使用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