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段偉朵

  本報訊 欠錢不還,不想著怎么還錢,卻動起歪腦筋想方設法躲債,跟法院玩起“躲貓貓”,這樣的案例不少。日前,省公檢法聯合發文排出“時間表”,打擊“拒執罪”。

  為加大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的力度,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近日聯合出臺了《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拒執罪案件進行分工細化,進一步明確對執行義務人涉嫌拒執罪的立案、偵查、審理程序。

  《規定》明確了法院、公安各自的時間節點: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法院可以先行司法拘留。法院發現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的,應當在5日內將案件線索及相關證據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接到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后,應當在3日內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應當在法定偵查期限內偵查終結;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書面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此外,法院在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自訴案件過程中,依法決定對被告人逮捕的,應當將逮捕決定書及時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立即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