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蔡君彥 梁新翠
本報訊 據河南省民政廳消息,省民政廳、省財政廳聯合下發了《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再次提高我省部分優撫對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該政策執行時間為2016年10月1日,將惠及我省各類優撫對象約75萬人。
標準調整后,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恤金、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的生活補助標準,將按照民政部相關規定,在現行基礎上平均提高10%以上。其中,烈屬的定期撫恤金不再區分城鎮和農村,實行統一標準。
抗日戰爭時期入伍的在鄉老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按照每人每月995元執行;其他時期入伍的在鄉老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按照每人每月945元執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的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增加40元,按照每人每月460元執行。
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增加40元,按照每人每月500元執行。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增加40元,按照每人每月340元執行。
對從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補助標準,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達到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補助25元。
具有雙重或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其撫恤補助待遇按照相關規定執行,按標準最高的一種發給撫恤補助金。國家或地方另有規定且標準高于本次規定的,應予以保留。
據了解,此次調整標準所需中央和省財政補助資金,已經下撥到各地。通知要求,各省轄市、縣(市)區要切實落實好應安排的配套資金,保證及時、準確、足額地把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發放到優撫對象等人員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