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3日,省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河南法院2017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史小紅副院長首先介紹了2017年全省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情況。2017年,全省法院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報告精神,不斷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依法公正高效審結大批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充分發揮司法保護主導作用,不斷加大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制裁力度;突出知識產權保護重點,全力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完善司法服務舉措,進一步提升全社會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大力加強隊伍建設,不斷提高知識產權法官隊伍的政治素養和專業水平,為我省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實施提供了堅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民三庭庭長司曉森公布了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例。2017年,全省法院繼續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實施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精神,不斷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涌現出了一大批具有良好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優秀案例。為進一步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宣傳力度,增強社會公眾的知識產權法律意識,為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供可供借鑒的維權樣本,在全社會營造濃厚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氛圍,在4.26世界知識產權日到來之際,省法院從全省法院2017年度辦結的知識產權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篩選出了向社會發布。這10件案例的具體情況如下:

  一、金博士種業公司訴某種子公司、河南某種業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鄭單958”玉米品種種子是由母本“鄭58”與公知技術父本“昌7-2”自交系品種雜交而成。金博士種業公司享有母本“鄭58”的植物新品種權,某農科院享有“鄭單958”的植物新品種權。2010年某農科院與某種子公司簽訂協議,授權其在一定期限內、一定地域銷售、生產“鄭單958”玉米雜交種。自2011年至2014年三年內某公司共生產“鄭單958”玉米雜交種34834402公斤,某種子公司從事上述銷售、生產時未取得“鄭單958”母本“鄭58”權利人金博士種業公司許可,各方遂產生糾紛。金博士種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某種子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并要求河南某種業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后經省法院主持調解達成一致意見,某種子公司賠償金博士種業公司植物新品種權使用費2700萬元,最終調解結案。

  典型意義:國以農為本,農以種為先,種子是農業生產中特殊的、不可替代的、最基本的生產資料。種子安全事關國家的繁榮和社會的穩定,是全社會關注的熱點。涉案的玉米新品種是我國完全自主知識產權第一大玉米品種,其高產、穩產、抗倒、適應性強、抗病蟲害能力強、綜合性能好,其種植范圍覆蓋我國大部分地區,十幾年來一直穩居我國玉米種植量的榜首。而本案是全國第一例關于在雜交本生產過程中涉及交本和親本的關系問題,各方主體在簽訂雜交本生產許可時,前提一定要經過親本權利人的同意,否則便構成侵權,該案一審判決侵權賠償數額高達近五千萬,巨額賠償數額已經引起了理論界、實務界和媒體的廣泛關注,二審在省法院主持下,雙方調解結案,化解了矛盾糾紛。

  二、新鄉恒基公司與某市化工公司、某省化工公司及梁某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新鄉恒基公司從2006年開始投入巨資,聘請多位專家研發了乙腈、乙炔法合成2-甲基吡啶的連續化生產技術,該技術的應用,節省了大量人力物力,降低了生產成本。梁某曾為新鄉恒基公司員工并與公司簽訂了保密協議,但其離職后卻將其非法獲取的新鄉恒基公司商業秘密,提供給了某市化工公司及某省化工公司使用。各方遂產生糾紛,并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市化工公司、某省化工公司作為生產2-甲基吡啶的企業,應知梁某在新鄉恒基公司負有保守商業秘密義務,明知其使用的技術是梁某通過非法手段獲取,仍然使用該商業秘密進行生產經營活動,侵害了新鄉恒基公司的商業秘密,而梁某違反保密協議,非法獲取新鄉恒基公司商業秘密,并提供給他人使用,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最終,法院判決某市化工公司、某省化工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分別賠償新鄉恒基公司經濟損失400萬元和300萬元,梁某對上述700萬元負連帶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本案系侵犯專業技術信息類的商業秘密案件,專業性強,案涉標的額大,影響較大。本案通過充分論述技術信息構成商業秘密的認定標準、商業秘密侵權及賠償標準的認定,給予權利人以保護,進而通過對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增強人們知識產權意識,有效維護經濟秩序的健康發展。

  三、某省電器公司訴鄭州知識產權局行政糾紛案

  基本案情:美的公司是一家領先的消費電器等產品的生產企業,其發現某省電器公司制造的,某某商場銷售的智能電壓力鍋侵犯了其專利權,向鄭州市知識產權局提出了專利侵權處理請求。2016年7月,鄭州市知識產權局作出處理決定書,認定涉案智能電壓力鍋侵犯了美的公司相關專利的專利權,責令某某商場、某省電器公司立即停止銷售涉案智能電壓力鍋。某省電器公司不服該行政處理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處理決定,判令鄭州市知產局重新作出處理決定。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鄭州市知識產權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對浙江某電器公司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某省電器公司對該一審判決不服,向省法院提起上訴,后在二審審理過程中,其自愿撤回了上訴。

  典型意義:我國對知識產權實行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的雙軌制,在認定是否成立侵權上,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法定職權,但司法保護知識產權具有主導作用。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處罰決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知識產權行政訴訟,通過對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的司法審查,可進一步確定事實真相,支持正確的行政處罰或糾正錯誤的處罰,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吳某與鄭州某環保公司、包頭某稀土鋁業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吳某是 “一種程控、手控電解鋁大修渣無害化生產工藝”的發明專利權人,該專利主要適用于鋁廠電解槽大修渣有毒物質的無害化處理。該專利權利要求書除了包含除氰、除氟化學反應的步驟及反應劑的種類,還包含發生化學反應的裝置的結構關系和其他設備的種類。后吳某以鄭州某環保公司為包頭某稀土鋁業公司承建的大修渣無害化處理項目侵害了自己的發明專利權為由提起訴訟,要求停止該項目工藝的實施,并賠償損失200萬元。法院審理后認為,鄭州某環保公司實施的工藝雖然化學反應的步驟與吳某的專利相同,但其發生化學反應裝置的結構關系與專利不同,且可以有效避免加入反應劑過程中因誤操作導致爆炸的危險事故,故不落入吳某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吳某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依法保護”是人民法院在知識產權保護中堅持的基本原則。一方面,依法嚴厲打擊侵害發明專利權的侵權行為,保護發明人的創新成果;另一方面,依法支持發明專利權保護范圍之外的其他創新行為,避免專利權利人借保護專利權之名阻礙技術的創新發展。本案的處理,較好地體現了法院對創新的依法保護。在對案涉專利權的技術特征與被控侵權工藝的技術特征進行逐一比對的基礎上,依法認定鄭州某環保公司的創新技術與案涉專利不構成相同或等同,肯定了創新技術的市場價值。本案厘清了保護發明專利權與保護創新發展的關系,對類似案件的處理具有一定啟示意義。

  五、何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一案

  基本案情:波司登公司是第5140655號“波司登BOSIDENG”、第5140656“BOSDENG”、第5140657“波司登”商標權人,核定使用商品類別均為第24類:羽絨被;金屬棉(太空棉);毛巾被;床單(紡織品);枕套;床罩;被子;被罩;褥子;毛毯(截止)。被告人何某自2013年12月、2014年7月起,分別從湯某、王某(均另案處理)等人處大量購進假冒“波司登”天然蠶絲被,在淘寶網、阿里巴巴網注冊名為“潞哥熱賣”、“魯山潞哥批發”的網站進行銷售,截止案發時共計銷售總金額達836455.98元。法院認定被告人何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典型意義:加大對侵犯知識產權刑事犯罪的處罰力度,有力遏制知識產權刑事犯罪行為,是全省法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舉措。本案波司登公司作為全國享有盛名的品牌羽絨服生產商,其相關品牌市場知名度較大,為加大對國內知名品牌的保護力度,本案對犯罪故意明顯的范某,在依法判處實體刑的同時,對其處以高額罰金,充分發揮了法律威懾作用,又從經濟上剝奪其再犯罪的能力和條件。

  六、湖北新洋豐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某市洋豐肥業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湖北新洋豐肥業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注冊第1536037號“洋豐YF”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1類并使用至今,并于2007年8月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某市洋豐肥業公司成立于2012年,曾經生產“賽福洋豐”復合肥料并予以宣傳,在該肥料的宣傳資料上,著重顯示生產廠家為“中國洋豐肥業有限公司”,后經湖北新洋豐肥業股份有限公司舉報,在包裝上其不再使用“賽福洋豐”字樣,但其宣傳頁及宣傳橫幅上仍在產品前注明“洋豐”字樣。雙方產生糾紛,湖北新洋豐肥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后認定某市洋豐肥業公司侵犯了湖北新洋豐肥業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判決其立即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洋豐”文字及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賠償各項經濟損失120500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