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者說:
“以善代刑”可能會滋生腐敗
質疑者也有。一名律師告訴記者,作為一種法律救濟制度,現行法律只是規定,對情節輕微、不需要作出刑事處罰的犯罪行為,可不予起訴,但并未對“附條件不起訴”本身做出明文界定,檢察機關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據,這是“硬傷”。南京市民劉女士還提出,一個人是否真心悔過,僅通過半年考察期的行為就判斷是否真心悔過是不夠的。
更有人憂慮,“以善代刑”其實多年前就有試點,一直沒有推開,一個原因就是擔心“以善代刑”的“善舉”,弄不好會被人鉆空子,特別是為有權有錢的人打開“脫罪”的潘多拉魔盒,甚至可能會滋生腐敗。(文中女大學生為化名)(記者 于英杰)
附條件不起訴
據介紹,現在我國不少地方試點“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指的是檢察機關對符合一定條件、應當負刑事責任(通常是輕微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暫時不作出決定,代之以設立一定的條件(含期限性條件)進行考察。附條件不起訴一般適用于未成年人、老年人、在校學生、盲聾啞人、嚴重疾病患者或者懷孕、哺乳期的婦女,對于其他社會危害性不大,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單處罰金的輕微刑事案件的偶犯,也可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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