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習記者 李葭 通訊員 王新兵 胡學鵬 趙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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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表兄妹,卻舉行了結婚儀式在一起生活,30年后,兩人因長期爭吵要求離婚。沒想到,法院不判離婚,而是判決該婚姻無效。近日,社旗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特殊的“離婚”案件。
打官司離婚 夫妻竟是姑表親
51歲的宋某和丈夫孫某均是社旗縣人,雙方于1984年舉行婚禮后開始共同生活,但一直沒有辦理婚姻登記手續。2014年5月,兩人想要在社旗縣買房,但是買房需要結婚證明,所以在同年5月4日,兩人去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
在之后的生活中,兩人經常爭吵,孫某時常對宋某大打出手,2014年12月23日,感覺無法繼續生活下去的宋某將孫某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離婚,并要求處理雙方未成年兒子的撫養問題。案件審理過程中,宋某的父親出庭作證。原來,宋某父親原姓許,被告的母親許某是他的姐姐,小時因家庭生活困難,他被送給一姓宋人家后改姓宋,原告是他的女兒。被告孫某辯稱,原告的父親與其母親的姓氏不一樣,其與原告不是近親,希望法庭能維持雙方的婚姻關系,但并未出示證據。
婚姻雖無效 孩子受法律保護
據本案主審法官解釋說,在1994年以前,我國的婚姻法規定的是事實婚姻,1994年之后才實行婚姻登記制度。因此兩人結婚30年后才辦理了登記手續。
社旗縣人民法院審理這起案件后,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認為本案中的原、被告是姑表親,屬于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依法不能結為夫妻,因此兩人的婚姻屬于無效婚姻,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夫妻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故對于原告宋某要求與被告孫某離婚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和實施依據,不予支持。
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共生育兩子一女,長子和女兒均已成年,次子還未成年。雖然原、被告之間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但二人之間所生的子女受法律保護,他們之間具有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故法院對原、被告所生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問題進行了另案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