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于曉霞 通訊員王 宇 馬振華)昨日,記者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今年起,我市國家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必須參加工傷保險,將公務員納入工傷保險范圍,這意味著我市工傷保險從制度上實現了各類用人單位全覆蓋。
按照規定,自今年1月1日起,本市區域內的機關單位應當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并為本單位全體工作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中央駐宛及省直駐宛機關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體工作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機關單位以本單位所有工作人員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個人不繳費。機關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第一年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準費率為0.5%,以后由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收支情況適時調整。
今后,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工傷保險待遇等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配套政策的標準執行。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因工受傷后的工資福利待遇按照《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機關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后新發生工傷的人員,其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按照相關配套政策執行;此前已經有關部門確認為公傷或職業病的人員,按我省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規定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其納入后新發生的工傷醫療費、工傷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輔助器具配置費等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納入前的公傷待遇及納入后發生的其他待遇費用由原渠道解決。
機關單位應當參加而未參加工傷保險,其工作人員發生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有關規定支付相關待遇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