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王 勇 通訊員 王 軍 王 彬
今天是六一兒童節,市中院專門對常見侵犯少年兒童權益的行為進行梳理,組織法官結合《未成年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解讀,希望以此增強全社會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以及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共同構建保護未成年人的家庭環境和社會環境。
案例1:孩子的財產不能私自處置
【案情回放】家住鎮平縣城的陳先生和張女士離婚后,約定女兒洋洋隨陳先生生活,雙方共有的一套獨院別墅歸女兒所有,并過戶到洋洋名下。2013年年底,陳先生經商過程中出現資金短缺,便私自以60萬元將該房產出售。張女士得知情況后,到法院起訴要求陳先生返還出售房產,并以陳先生侵害女兒合法權益為由,請求法院變更女兒洋洋的撫養權。鎮平縣法院受理案件后,認真向陳先生講解了相關法律規定,并指出其行為的違法性。促使陳先生認識到錯誤,主動向張女士及女兒承認錯誤,并提出將賣房款及其間產生的經商盈利共計70余萬元存在女兒名下,由三方共同掌管,除用于洋洋上學、生活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支取。該案最終調解結案。
【法官解讀】鎮平縣法院審委會委員郭云鐵點評:未成年孩子雖然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這并不妨礙他們享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而財產權是每個公民最基本的權利。在現實生活中,侵犯未成年人財產權利的行為其實時常發生,大到隨便處分孩子繼承、受贈的財物,小到強行占有孩子的“壓歲錢”、未經同意將孩子的玩具轉贈他人等,這些其實都是違法。
案例2:校園內受傷學校擔責
【案情回放】2013年7月,南陽市區某小學六年級學生下自習后,在老師的帶領下回宿舍休息。當學生隊伍走到教學樓大廳時,一向調皮的學生董某突然“啊”的一聲大叫,嚇得同學馬某向前奔跑,并被教學樓大門擠傷。經鑒定,馬某左環指末節離斷,構成十級傷殘。
市中院二審審理后認為,事發當晚,董某嬉耍大喊致使馬某受到驚嚇而奔跑,被學校大門擠傷,是事件發生的直接原因,應承擔主要責任;馬某學校在教學樓大廳的燈光照明、大門設計、學生管理方面未盡到充分注意義務,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間接因素,負次要責任。
【法官解讀】南陽中院民三庭副庭長李曉峰點評:《未成年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實踐中發生在校園內侵害未成年學生的案件較多,常見的還有老師體罰學生、學校開除未成年學生、拒絕適齡學生就近接受義務教育等,都是違反《未成年保護法》規定的,出現類似情況學校及相關責任人將視不同情況受到民事、行政,甚至刑事制裁。
案例3:賣了親生女兒也獲刑
【案情回放】耿某是唐河縣某鄉鎮一農民。2010年秋,耿某的妻子在唐河縣某鎮衛生院產下一女嬰,在別人介紹下,以2萬元的價格將該女嬰賣給他人。2013年2月17日,耿某妻子再次懷孕并又產下一女嬰,他又將該女嬰賣掉。唐河縣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耿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遂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耿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法官解讀】唐河縣法院副院長何栓林點評:在習慣中,大家通常認為只有拐賣他人的子女屬于犯罪,把自己的孩子“送人”不會構成犯罪,這種想法是錯誤的。如果在把孩子“送人”的過程中,索取較大數額的報酬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比如耿某連續兩次賣掉兩個孩子,就會構成拐賣兒童犯罪;如果沒有索取報酬,不計后果地把孩子送給沒有撫養能力的人或者干脆放在路邊等人領養且造成了后果,就會構成遺棄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