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見習記者 李葭 通訊員 杜海燕)淅川縣一男子張某喝了酒,還執意駕駛報廢汽車上路,結果將一摩托車車主撞傷。日前,張某為自己的“任性”付出了代價,他因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3個月,緩刑5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2014年5月20日24時許,52歲的張某與朋友聚會,因心情高興多喝了些酒。飯后,張某不顧親友們的再三勸阻,執意駕駛一輛已經報廢的工具車回家。行至半路與對面曹某駕駛的摩托車相撞,造成曹某受傷,且雙方車輛均受損。曹某的損傷構成輕傷一級。經檢測,張某100ml的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08.48mg。經淅川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認定,張某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2015年4月18日,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張某一次性賠償被害人曹某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萬元。2015年5月27日,張某被淅川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淅川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醉酒后駕駛報廢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輕傷,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鑒于被告人張某案發后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并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遂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