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員 徐夢 李遠青 蔡慶娜
10月26日,雨后初晴,記者來到南召縣小店鄉空山橋河邊,河水看上去格外清澈,魚兒歡快地游來游去。隨行的南召縣檢察院干警史鵬感慨地說,如今能有這條河,得益于開展的行政執法專項監督活動。
史鵬介紹,在2010年這條河上游的200米處,岳某堆棄大量的渣土和垃圾,不但對泄洪造成了障礙,更重要的是造成了水質污染,該違法行為曾被縣水利局作出責令其恢復原狀、并處罰5萬元的處理,但岳某在法定期內未履行義務,大量的垃圾遲遲未清理,縣水利局遂向南召縣法院申請執行。至2012年3月,縣法院以岳某長期外出,下落不明家中無財產可供執行為由,作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裁定。2015年,該院民行科在開展行政執法監督中發現此案,經多方取證和調查核實,發現該案在行政部門執法過程中和法院執行過程中都存在有違法現象,導致該案不能執行終結。為此,及時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執行,使責任部門及責任人及時履行義務,繳納罰款,清除污染源,河水得以清澈暢通。
今年以來,南召縣檢察院針對行政執行案件執行難、行政處罰“白條化”、法院行政強制執行缺乏有效監督,社會對此反映強烈的問題,開展民事行政專項監督工作,他們圍繞督促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督促行政執法機關與法院加強配合,加大執行力度,形成合力,及時將涉及生態建設領域的非訴執行案件盡早執行完畢。
在審查行政執法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行政處罰案件過程中,他們注重挖掘相關行政執法機關在行使社會管理職責時執法不規范現象。針對個案背后的共性問題,發出加強社會類檢察建議,督促、引導行政執法單位規范執法,確保執法單位言行有據。
2015年8月18日,該院在審查法院非訴執行案件中發現,縣林業局稽查大隊在辦理時某無證運輸木材一案中存在以罰代管的現象。2014年3月,時某在運輸15噸櫟木木屑途中被縣林業局稽查大隊以無木材運輸證件為由查處,并于3月8日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該縣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之后,稽查大隊本應將依法沒收的櫟木木屑扣押拍賣,依法處置,但卻讓時某填寫制式申請書,將沒收的15噸櫟木木屑,以認定6000元的價格返銷給時某。該院對此展開調查,并向該行政執行部門發出檢察建議,使錯誤得到重新糾正。據統計,今年以來,類似以罰代管現象的案件已查處30余件,有力地震懾了犯罪分子。
該院建立以民事行政、控告申訴、反貪、反瀆等部門參與的聯合督察小組,深入到縣環保局、國土局、林業局、水利局、規劃局、質監局等6個行政執法單位,通過與各單位領導班子探討和交流,現場查閱2014年以來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臺賬和案卷,查看投訴、舉報、信訪臺賬及相關材料,了解有關專項資金或補貼的審批、使用和監管情況等多種方式,摸排出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罰代刑、行政執法人員涉嫌瀆職、失職違法現象等。至目前,該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已向反瀆部門及反貪部門移送涉及生態領域內涉嫌瀆職貪賄案件線索3案3人,反瀆、反貪立案2案2人。
自開展行政執法專項監督活動以來,該院共向行政執法機關發出檢察建議47件,其中針對行政執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的違法行為發出非訴行政執法監督檢察建議37件,針對行政執法機關發出加強社會類檢察建議10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