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李金璽通訊員杜海燕)為開礦和建房,淅川一男子竟然使用他人身份證復印件,冒用他人名義從銀行貸款。昨日,記者從淅川縣檢察院獲悉,經該院提起公訴,法院以騙取貸款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并處罰金1萬元。
2010年5月至2011年12月,李某以養殖為借口,先后分別使用本人及胡某等7人身份證復印件,冒用上述人員名義,多次采取欺騙手段從淅川縣農村信用聯社倉房信用社騙取貸款共計87.8萬元,用于開礦和自己建設房屋。在淅川縣農村信用聯社倉房信用社派員催要上述貸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時,李某對信用社催收人員避而不見,并遲遲不歸還所欠本息。
案發后,李某歸還貸款82.8萬元,余下貸款與淅川縣倉房信用社約定在限期內還清本息。2013年6月8日,李某因涉嫌犯騙取貸款罪被淅川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15日,李某被淅川縣公安局監視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