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今報記者 劉羽
近日,河南法院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起“主任挪用公款案”判決書,河南省南陽市內鄉縣人防辦主任楊某利用職務之便,私自將單位公款挪進他的個人賬戶,又貸給企業賺了高利息。錢到手后,這人還玩起了失聯。不過最后迫于壓力,他還是投案自首了。
2013年,內鄉縣人防辦主任楊某在看房過程中得知,有人以月息2分借錢給南陽市大業房地產開發公司,他就想通過這種方法賺些錢。當打聽到最低借款100萬元才給2分利息后,楊某就和他人商量合伙湊了100多萬元,以楊某個人名義借給大業房地產開發公司。
楊某承認,2013年3月8日、10月6日,他先后兩次利用其職務便利,將單位所收取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72萬元及左岸皇朝預交的人防工程保證金50萬元,共計122萬元,挪給大業房地產開發公司使用。“和南陽大業房地產約定利息2分,兩次共給了我16.68萬元”。
2014年春節過后,楊某突然離崗,與單位和家人失去聯系。此后,內鄉縣紀檢、公安等部門都參與了尋找,但都沒有任何消息。2014年9月19日,南陽市內鄉縣人民政府貼出《公告》,責令楊某自公告發布起五日內,向中共內鄉縣委、內鄉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報到。同時,辦案機關發出網上通緝令。
2014年9月30日,楊某主動到內鄉縣人民檢察院投案。據了解,案發前,楊某已將挪用的公款歸還,案發后,已將非法謀利16.68萬元交內鄉縣人民檢察院。
根據證人證言及書證,經庭審出示并質證,河南省內鄉縣人民法院認為,楊某在任內鄉縣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
鑒于楊某案發前已全部退賠了贓款,案發后已將違法所得全部上交,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最終,河南省內鄉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楊某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