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節約集約用地制度,規范土地管理秩序,遏制違法違規用地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建立土地利用動態巡查制度加強建設用地供后開發利用全程監管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3〕30號)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關于在工程建設領域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通知》(高檢會〔2015〕5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南陽市國土資源管理“黑名單”制度是南陽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運用監管手段,根據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與土地管理有關的不良行為記錄,將其列入“黑名單”,通過門戶網站或新聞媒體向社會予以公布,并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的管理制度。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對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與土地管理有關的失信行為適用本“黑名單”制度。
第四條 經紀檢監察部門或公安機關調查屬實、檢察機關偵查認定、審判機關判決生效的有行賄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直接列入南陽市國土資源管理“黑名單”。
第二章 “黑名單”的認定標準
第五條 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在開發利用土地過程中有下列違背誠實守信、違法違規用地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單”:
(一)未按約定期限足額繳納土地出讓金,經出讓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依據合同約定出讓人解除合同的;
(二)未按批準面積、用途、位置使用土地,且拒不接受處理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容積率等規劃條件開發建設,拒絕糾正違規行為的;
(四)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拒絕糾正的;
(五)提供虛假材料進行申報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
(六)在房地產整治活動中,違規、違法建設項目出具新的規劃條件后不配合完善相關用地手續的;
(七)違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耕地十畝以上的;
(八)存在違法用地行為,不配合調查處理或不按要求整改的;
(九)在土地衛片執法檢查或各類專項整治行動中頂風違法的。
第六條 土地整治項目從業單位在建設活動中有下列違法違規建設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單”:
(一)施工中嚴重弄虛作假、偷工減料、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的;
(二)監理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工程出現嚴重質量問題的,出具虛假監理工作報告,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的。
第三章 “黑名單”管理和處置
第七條 實行“黑名單”管理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信息采集!昂诿麊巍毙畔⒉杉乐饕ǎ
1.通過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執法檢查、督查活動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2.群眾舉報、投訴,媒體曝光經核實的違法違規行為;
3.受到國家及省內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機構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的行為;
4.經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認定的處罰、處理行為;
5.引發重大群體或越級上訪事件,影響社會穩定和正常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認定依據。主要包括:
1.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2.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仲裁裁決書;
3.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機構簽發的責令整改(停工)通知書;
4.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機構查證屬實的材料;
5.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的有關文件材料;
6.其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三)信息入庫。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以下程序對“黑名單”信息進行認定及入庫:
1.有行政決定文書的,應當自行政決定文書作出后的5個工作日直接進行信息入庫;
2.沒有行政決定文書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并將認定結果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信息入庫。
(四)信息申辯。當事人認為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黑名單”信息與事實不符的,可自收到認定結果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陳述和申辯,并提供相應證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書面陳述和申辯后的15個工作日內進行答復,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五)信息公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國土資源“黑名單”信息入庫的當日,將該信息通過門戶網站或新聞媒體對外公布,公布期為一年,自公布之日起算。屬于本制度第五條第十一項情形的,公布期為長期。
公布信息為:
1.單位、機構名稱或個人姓名;
2.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姓名;
3.違反法律法規或違背誠實守信的情形。
(六)信息交換共享。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開國土資源管理“黑名單”,并建立與工商、規劃、城鄉建設、房管等有關部門和銀行、征信機構的聯系機制,將相關信用信息納入南陽市企業聯合征信系統、金融基礎信用信息數據庫等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平臺。
(七)信息刪除。
1.對被列入“黑名單”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不良情形經過改正的,當事人可以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撤回公布的申請,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后,將其從國土資源管理“黑名單”上刪除,刪除情況在原網站和媒體上予以公布。
2.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行政許可;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撤銷其行政許可,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第八條 對被列入“黑名單”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實施以下處置辦法:
(一)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失信行為屬于本制度第五條情形的,禁止參與本市行政區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活動,對其承建的項目不提供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不為其辦理供地手續,不為其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二)土地整治項目從業單位失信行為屬于本制度第六條情形的,視情節輕重,三年或永久限入本市土地整治市場。
(三)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在開發利用土地過程中存在行賄行為的,按照以下辦法處置:
1.行賄1萬元~3萬元(不含3萬元)的,一年內不得參與本市行政區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活動;
2.行賄3萬元~5萬元(不含5萬元)的,三年內不得參與本市行政區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活動;
3.行賄5萬元~10萬元(不含10萬元)的,五年內不得參與本市行政區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活動;
4.行賄10萬元以上的,永久不得參與本市行政區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活動。
(四)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將國土資源管理“黑名單”作為土地供應過程中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被列入“黑名單”期間,不得再次取得土地。
第四章 附則
第九條 本制度由南陽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征求意見反饋方式
1.地址:南陽市興隆路8號
南陽市國土資源局
2.聯系電話:0377-63122011
3.電子郵箱:nygtxx@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