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惠期限延至2016年底
據新華社電 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4月8日聯合印發了《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自2014年1月1日起,將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范圍由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擴大到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
此次加大小微企業扶持力度的優惠政策適當延長了執行期限,從2014年1月1日截至2016年12月31日。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劉尚希指出,小微企業在工商登記注冊的市場主體中所占比重達到94.15%,此次優惠,意在為更多小微企業降低稅負。
調整后的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微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