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內非法舞廳嚴重擾民,飽受其害的市民向當地的文化局投訴,要求查處這些非法舞廳,然而等了半年多,仍未見到相關部門的處罰取締決定。兩市民一怒之下,將當地文化局告上了法庭。今天,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判令文化局在判決生效后“限期作為”。
據悉,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去年3月14日作出《關于舉報人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問題的答復》后,河南省首例舉報人起訴行政機關的“民告官”案。
南陽市城市中心有一個全民休閑健身娛樂場所——藍天游園,可是自2014年10月起,該游園管理者——南陽市園林綠化管理局竟將該園內的公共場所租賃承包給他人,且未經相關部門批準許可,非法經營一舞廳。市民陰偉、王紅海的家與該舞廳僅一墻之隔,廣場舞的噪音使他們及周圍居住的人無法正常休息。他們多次找舞廳老板交涉未果。
陰偉、王紅海去南陽市工商局、南陽市宛城區文化局及南陽市園林綠化管理局多次反映投訴,這些單位均相互推諉。在長達半年的時間里,雖經多次投訴,南陽市宛城區文化局立案后,一直未徹底取締非法經營的擾民舞廳。
今年5月5日,陰偉、王紅海以行政“不作為”為由,一紙訴狀將南陽市工商局專業分局、南陽市宛城區文化局、南陽市園林綠化管理局一并告到了宛城區人民法院。
庭審中,被告南陽市工商局專業分局辯稱,人民群眾若自發聚集進行娛樂活動和鍛煉身體,不需要行政許可,同時人民公園不在其管轄范圍,原告起訴錯誤。被告南陽市宛城區文化局辯稱,其已依法對藍天游園露天舞廳下發了文化經營場所違法經營活動通知書,已限其立即停止違法經營活動。如果繼續擾民,原告應向環保部門反映。被告南陽市園林綠化管理局辯稱,其已經解除與金峰公司的租賃合同,并對該舞廳外圍鋼架護欄進行了切割清理,因此已盡到了職責。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南陽市宛城區文化局對轄區內開設經營的娛樂場所,負有監管與查處違法行為的職責,南陽市園林綠化管理局將公共場所收費租賃他人開設經營露天舞場,雖然已終止合同并整改,但該舞場仍在經營,轄區在宛城區范圍內,系被告宛城區文化局監管查處范圍,雖然收到人民法院送達起訴狀后,文化局已立案調查,但該舞場長期經營,是否合法,文化局對此應限期明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被告南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專業分局稱該舞場應屬南陽市宛城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管轄,應將原告反映要求材料移送處理。綜上,法院判令被告南陽市宛城區文化局三十日內對涉案舞廳依法作出處理。
(曾慶朝 楊 洋)
法律建議
投訴舉報長期沒人理怎么辦?對此,原告代理律師余和平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舉報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要求行政機關查處,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為此,當事人即投訴人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另外,《河南省行政機關執法條例》第20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公民和法人提出的申請事項,應依法及時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必須予以受理,受理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法律法規沒有時間規定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依法不應當受理的,必須告知不受理的原因和管轄機關。本案中,當地文化部門在收到投訴后長達半年未正式立案查處,顯屬不履行法定職責。











